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 夫妻分割房产起纷争

  发布时间:2014/11/24 18:07:10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廖茂显曾春蝶)家住邕宁区某镇的梁某与丈夫苏某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为一套房子起争执。日前,邕宁区法院法官审理中了解到,该房子尚未取得房产证。由于权属尚未明确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廖茂显 曾春蝶)家住邕宁区某镇的梁某与丈夫苏某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为一套房子起争执。日前,邕宁区法院法官审理中了解到,该房子尚未取得房产证。由于权属尚未明确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苏某和梁某婚后两人先后到南宁市某单位打工,该单位给夫妇俩安排了免费宿舍居住。2010年,夫妻两人筹资20多万元,以苏某的名义购买了该单位一套两房一厅的房产,但至今未取得房产证等权属证明,夫妻俩也没有到该房内居住。房子还没住上,同年10月份苏某夫妇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越积越深。恰在此时,夫妇俩所打工的单位因拆旧改建,不再提供免费宿舍给职工居住,梁某即带着子女在该单位另外租房居住,苏某则搬离该单位单独在外租房居住,双方自起开始了分居。

  在分居期间,苏某仍支付子女的部分抚养费用,然而夫妻的感情因分居生活而越来越淡。今年6月底,梁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丈夫苏某离婚;婚生子女由梁某携带抚养,由苏某支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各800元/月,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位于南宁市某单位的房屋归梁某及子女居住使用等。法庭上,苏某也明确同意离婚,并同意离婚后子女由梁某携带抚养,由其支付部分抚养费。但他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苏某还表示要搬到该房居住,双方争执不下。

  庭审中,在确认苏某夫妇购买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等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法官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调解未能成功,法院一审判决夫妻俩离婚,双方未提起上诉。苏某、梁某了解到,由于共同购买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权属尚未明确归其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要求法院在本案中进行处理,由其双方在案外自行协商处理该房产。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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