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三月去世 大学生女儿状告老爸索房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王海涛 发布时间:2014/11/25 15:26:42 点击数:
导读:原标题:女子离婚三月去世大学生女儿状告老爸索房  核心提示:赵晓芬去年刚刚过完22岁生日不久,便忙活着奔波于学校和律师事务所之间。虽然她已经是名大学生了,可她的专业是金融学,对于法律还很陌生,不过这次她不…

原标题:女子离婚三月去世 大学生女儿状告老爸索房

  核心提示:赵晓芬去年刚刚过完22岁生日不久,便忙活着奔波于学校和律师事务所之间。虽然她已经是名大学生了,可她的专业是金融学,对于法律还很陌生,不过这次她不得不去主动学习法律,甚至求律师帮助她,因为,她要告的对象是自己的亲生父亲。

  赵晓芬去年刚刚过完22岁生日不久,便忙活着奔波于学校和律师事务所之间。虽然她已经是名大学生了,可她的专业是金融学,对于法律还很陌生,不过这次她不得不去主动学习法律,甚至求律师帮助她,因为,她要告的对象是自己的亲生父亲。

  赵晓芬说,在她豆蔻年华的时候,她的父母离了婚,之后,母亲在一次意外中去世了。

  一份继承权证明书上这样写着:被继承人赵晓芬的母亲***于2007年6月18日因意外在长春市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的财产为存款、理财基金若干,分别开户于某某银行,账号……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又于2007年3月17日与配偶离婚,至死亡时未再婚,故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女儿赵晓芬一人继承。另外,一处赵晓芬母亲生前居住的房子按理也该落在赵晓芬名下,可就是这房子引发了她与亲生父亲之间的矛盾。

  晓芬与父亲争议的房子位于长春市解放大路附近,房子本是这一家三口的温暖小窝,可晓芬父母离婚后,房子落在了晓芬母亲名下。母亲去世后,听姥姥说,这房子晓芬继承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在大人们的劝说下,晓芬动心了,她开始跟父亲商量过户更名的事,可当爹的这时不仅不同意将该房子更改为女儿晓芬的名字,还从已有的房子处搬了回来,住进了曾经的小窝。见父亲这样做,晓芬想到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她找来了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她的委托代理人。

  2013年的中秋节刚过,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依法公开审理。

  法庭上,她和委托代理律师证明她就是母亲这栋房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而父亲作为被告人并不享有所有权。

  可赵晓芬的父亲当仁不让,不仅提供了公有住宅使用证,还有发证单位某工厂证明他对涉诉房屋享有承租权。他说,前妻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女儿作为原告不能继承该房屋,他对该房屋有承租权,所以不应返还。

  法庭父女的对峙略显火药味,父女二人各自从自己的角度向法官提供证据,进行理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本案被告与前妻在2007年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协议手续,在该协议中对现争议住所归属做出了约定归赵晓芬母亲所有。赵晓芬母亲于2007年因意外在长春市死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2007)吉长国民证民字第15**号继承权证明书证明,赵晓芬母亲合法继承人是本案原告即赵晓芬,同时公证委托书载明,原、被告双方系父女关系。本案原告赵晓芬委托被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及出租的相关事宜。

  另查明被告赵晓芬父亲在长春市绿园区拥有私有产权房屋一套。

 法院认为:原告赵晓芬作为其母亲的合法继承人,对母亲的遗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赵晓芬父亲与其妻子于2007年协议离婚,同时对财产进行了约定,约定该案争议房屋归赵晓芬母亲所有。

  城市晚报 记者 王海涛

  (来源:中国吉林网)


上一篇: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 夫妻分割房产起纷争 下一篇: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可否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