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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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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还转移名下财产,结果……
案情回顾
2014年11月,在黄某和前夫郭某的离婚纠纷中,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将一辆摩托车和5万元返还郭某。
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后,郭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向黄某发出执行法律文书,但黄某仍拒不履行,反而把名下10万元取现转移至南安老家,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10月,黄某因本案拒不执行行为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仍拒不执行判决。
2017年4月,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黄某立案侦查。2018年7月,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因申请人郭某于2018年3月死亡,郭某卿作为唯一继承人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人,并陈述黄某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同意结案,该案已结案。
上述事实,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
黄某明知法院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案发后黄某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处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
法条链接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