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通!公婆买的房 离异儿媳为啥有一份

作者:吴光亮 来源: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2012/1/15 13:36:04 点击数:
导读:房产证上有儿子名字,公公家因无法举证说明儿子没有出资被判败诉  大渡口女子王莹于2010年4月与丈夫李翔离婚。去年,王莹突然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其前夫李翔及其父亲李志名下共有的一套房产。李翔与…

房产证上有儿子名字,公公家因无法举证说明儿子没有出资被判败诉

  大渡口女子王莹于2010年4月与丈夫李翔离婚。去年,王莹突然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其前夫李翔及其父亲李志名下共有的一套房产。李翔与李志认为,王莹未付分文购房款,且按揭人是李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王莹无权享有房屋权益。日前,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莹享有此套房屋的部分权益。

  前妻起诉:

  我要求分割前夫房产

  据了解,今年34岁的王莹与李翔于2005年结婚,2010年4月两人离婚。去年,王莹突然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登记于李翔及其父亲李志名下一套位于大渡口文体路附近的房屋。

  王莹在起诉书中称,由于该房屋属李翔、李志共有,且未划分份额,属共同拥有。其中属于李翔的一半房产,系二人离婚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均分割。故要求李翔给付她该房屋2010年的市场评估价扣除未还贷款后剩余部分的四分之一款额,金额为181400元。

  前夫辩称:

  前妻未付房款 无权分房

  对此,李翔及其父母辩称,在2006年购买此套房屋时,李翔与王莹都没有支付首付款,是由李翔的父母卖掉老房后出的首付,且按揭贷款也一直是由李翔父母在偿还,王莹在购房及还贷时,未出分文,所以不应享有这套房屋的部分权益。同时,按揭人名字写的是李翔,根据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以,王莹更没有理由要求分割财产了。

  法院判定:

  被告难举证 前妻有权分房

  法官审理此案认为,这套房屋系王莹与李翔结婚期间购买,虽王莹并未出过一分钱,但李翔的父母无法举证李翔未曾支付过首付款和按揭款。本案中,这套房屋产权登记为李翔父子二人,应当确定属于二人共同所有。而王莹与李翔又没有约定婚姻期间实行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王莹应享有此套房产部分所有权,但两人离婚后,他们的女儿系李翔抚养,因此应当对这套房屋折价的价值少分为宜;同时,二人离婚后,房屋仍有十多年贷款未偿还,所以在分割房产时,应在房屋市场价中扣除二人离婚后还要偿还的贷款部分,再进行分割。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日前,法官作出一审判决,李翔需支付给王莹房款8万元。

  本组稿件由记者 吴光亮 采写

 

  律师说法

  男方误读了《婚姻法》解释三

  昨日,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敏在了解此案后认为,男方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理解有误。《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这一条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婚前”。如果是李翔在二人结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话,王莹将不能分到房产。此案中出现争议的房产,系李翔与王莹结婚后购买的,所以法官认定,除开李翔父亲名下的一半房产,房产中属于李翔名下的部分,其前妻王莹享有一半的权益。现在很多夫妻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往往忽略了《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这一条款中,“婚前”这一界定,误用法律条款。

  杨朝敏提醒:每一条法律条款的措辞都很严谨,市民在引用法律条款时,千万不要断章取义。

 

  商报图形 李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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