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结婚条件

 来源:婚姻家庭法学精品课程 发布时间:2008/8/11 10:29:27 点击数:
导读:结婚的条件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说。狭义上的结婚的条件,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能否结婚以及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结婚,即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广义的结婚条件还包括结婚的程序(即形式条件…
      结婚的条件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说。狭义上的结婚的条件,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能否结婚以及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结婚,即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广义的结婚条件还包括结婚的程序(即形式条件)和方式(如登记)。我们取狭义说。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男女两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一)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条是关于结婚合意的规定,它是婚姻的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
       第一,申请结婚的主体在性别上必须是生理意义上的“男”与“女”,而非同性,这就排除了同性婚姻。
        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男女的标准,不是以出生时的性别为标准,而是以登记结婚时身份证上的性别及户口薄上的性别为准。我国禁止同性结婚,但变性人的婚姻权利则受法律保护。民政部在2003年已明确表示: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比照一般婚姻对待。 比如四川首例变性人结婚案即是国家对变性人婚姻权利的保护。
       第二,必须“自愿”,即本人愿意,而非局外人(包括父母)的同意,这就排除了第三者的包办。
      第三,这种“自愿” 不是勉强的,而应该是“完全”的,这就排除了外来的干涉。
       第四,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的,而非一方的,这就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
      强调两点:1.对于违背婚姻自愿原则的,法律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态度。对属于胁迫婚姻的,按可撤销婚姻对待;对干涉婚姻自由严重的,刑法将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理”(刑法第257条)。
       2.实践中认定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的依据,主要是看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它受到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双重制约。第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心发育程度。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人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备适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对婚事作出理智的判断和决定,才能在婚后担负起法定的对配偶、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人的生理成熟年龄作为法定婚龄是古代亲属法的特点,那时的法定婚龄都比较低。第二,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一定时期的人口状况、人口政策、以及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无不对法定婚龄起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定婚龄的历史沿革。实行早婚是封建社会婚姻立法的明显特征之一。中国封建社会的早婚制度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1.从经济关系上看,早婚同封建社会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生活贫困的劳动人民来说,结婚和生儿育女固然是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但是作为生产单位的家庭对劳动力的需求更加迫切。养儿是为了防老,早婚是为了“早生子,早得济。”
      2.从政治制度来看,一方面封建的家族制度是封建政治的经济基础,注重早婚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家族的需要。
另一方面,封建政权为了增加赋税、劳役,弥补战争中的消耗,竭力鼓励、强制人们早婚增加人口。
      3.从政治思想看,“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宗法伦理观念对人们的早婚起了引导作用。
      近代各国法定婚龄立法的情况不完全一致,一部分受教会法的影响较深的国家法定婚龄仍然相当低,象阿根廷、西班牙、希腊等国为男14岁,女12岁。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样的法定婚龄在我国是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的,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它既考虑了青年身心发育程度,学习、就业情况和独立生活的条件,又考虑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要求。
       本规定应做如下理解: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即婚龄)是: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
       第二,此年龄只是结婚的最低年龄,而非必婚年龄,也非最佳年龄,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育:女性第一胎生育时间为24周岁 )。
       第三,结婚的岁数一定要足额,即必须是周岁,其计算方法为:1.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2.周岁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即为1周岁;3.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从生日第2天(零晨零点)起计算。
       第四,此规定在民族地区可以变通执行。比如甘孜州和阿坝州在实行《婚姻法》补充规定中都规定,结婚的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我国规定的婚龄,是目前世界上女性法定婚龄最高的国家。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结婚的年龄 一般为18周岁左右,如英国、美国的47个州等规定男女都为18周岁,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规定为男18周岁、女16周岁。我国之所以规定如此高的婚龄是因为我国人口数量过多造成。据统计,我国实行计划生育20多年,少生人口4个亿,相当于一个多美国(3亿)。目前人口数量压力仍很大。
 
      在规定法定婚龄之后,又以“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作为导向性的规定,颇具中国特色。在执行有关法定婚龄的规定时,要处理好依法办事和提倡晚婚的关系。法定婚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但并非最佳结婚年龄,更不是说到达法定婚龄就非结婚不可。从世界范围看,我国的法定婚龄属于少数高婚龄的立法例。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双方坚持要求结婚的,依法应给予准许。同时应提倡晚婚晚育,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青年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而言。我国自古有早婚习俗,历代封建王朝大力提倡早婚。这种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早婚习惯和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仍有一定影响。为此,国家采取措施鼓励人们晚婚及在婚后适当晚育。但应注意,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的规则,是人们必须遵守的结婚最低年龄界限。晚婚年龄则只是号召性和鼓励性的措施,不能以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来限制人们结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一)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通婚。(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三)禁止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者结婚,即禁止重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关于禁止结婚的立法,世界各国都有规定,其根本原因是为了优生。据统计,近亲结婚所生子女比非近亲结婚所生子女遗传病发生率高3倍,死亡率和畸形率高150倍。据统计,有的遗传病,一般人的发病机会只有1/400万,而近亲结婚的发病率竟高达1/64。据统计,有的遗传病,一般人的发病机会只有1/400万,而近亲结婚的发病率竟高达1/64,如唇裂,一般发病率00.17%,遗传率高达76%。
      第一,“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按照其血缘关系是否天然形成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按照其与当事人是否具有直接血缘关系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第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包括:1.兄弟姐妹(含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2.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第三,“三代以内”是包括“三代”的。
     第四,禁婚亲中的直系血亲范围也适用拟制血亲。
     第五,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通婚具有优生学上的科学依据,主要是为了提高人口的质量。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当代各国一般为两类情形:第一类,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特定的精神病。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病,主要包括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和不能发生性行为(国外称为不能人事)等方面的病。禁止患某些疾病的人主要目的是为了优生。
      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哪些病禁止结婚,但以前我国有关于患麻风病不能结婚的禁止性规定。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婚前检查。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再做强制性规定。对此们应该这样认识:第一,若当事人若有这些病的,还是不应该结婚。第二,婚前健康检查尽管不能强迫,但应该大力提倡。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此条规定表明: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禁止结婚。
       对此条规定应注意:
第一,这里的“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并仍生存的一方。
第二,要将重婚与非法同居等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第三,违背此规定的一方或双方有可能构成“重婚”,严重的应按“重婚罪”处理。
      **国外有关结婚条件的其他规定
一、国外有直系姻亲不准通婚、相奸者不许通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许通婚及禁止离婚或丧偶者的女子在法定的待婚期内结婚(如瑞士规定为300天)等规定。
二、国外还有结婚方面的“特许制度”。比如法国规定,出于重大原因,经结婚举行地的检察官批准的,不受结婚年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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