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来源:婚姻家庭法学精品课程 发布时间:2008/8/11 10:23:33 点击数:
导读: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如下: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也不禁止。是否订婚,听当事人自便。但是,订婚必须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第二,婚约没有…
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如下:
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也不禁止。是否订婚,听当事人自便。但是,订婚必须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等于说可以视婚约为儿戏,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玩弄异性,否则,应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实践中,这方面的纠纷并不少见。对于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与(包括订情信物),应酌情返还。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也不尽相同。在广大农村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全家债台高筑,负担较重。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但是鉴于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对彩礼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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