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三年,女方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07/9/8 17:06:26 点击数:
导读: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任忠琼要求与被告李永斌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任忠琼(女)与被告李永斌,系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人。今年7月24日,原告以夫妻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
   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任忠琼要求与被告李永斌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任忠琼(女)与被告李永斌,系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人。今年7月24日,原告以夫妻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因感情不和,现已分居3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到巫溪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其与被告离婚。
        
  
据了解,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农历冬月初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3年3月10日,原、被告在原易溪乡补办了结婚登记。1993年5月27日生育长女李佳,1995年8月21日生育次女李苗。原、被告协商一致后,原告于2000年开始外出务工,并不定时的回家探望,自2004年起,原告外出务工至今,与被告分居三年多。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关系较好。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后才外出务工,虽然有分居三年,但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多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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