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草率签协议 事后反悔为时已晚

  发布时间:2007/9/8 17:09:36 点击数:
导读:铜梁县人民法院昨日审理了一起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家住铜梁县巴川街道的李某与妻子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为了尽快离婚,对妻子提出的条件李某几乎都答应了,并约定将一套房屋…
    铜梁县人民法院昨日审理了一起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家住铜梁县巴川街道的李某与妻子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为了尽快离婚,对妻子提出的条件李某几乎都答应了,并约定将一套房屋过户给她。事后李某冷静下来,感觉到自己的决定太荒唐了,房子若给了前妻,自己和儿子都没有住的地方了。此后李某就此事多次与妻子协商不成,遂以离婚协议对自己和孩子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法院认为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一种是欺诈,一种是胁迫。显然,李某和前妻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并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而李某仅仅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夫妻协议离婚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不能感情用事,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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