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继承法律咨询热线:
023-67531198 13983410815
贺天强律师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4幢1-6 邮 编:401147
联系电话:023-67531198 67531528
客服微信:s18875009371
E-MAIL:751408230@qq.com
龚德才、郭应艳被控犯重婚罪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5)黔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德才,男,生于
辩护人邓子方,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应艳,女,生于
辩护人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刑诉(2005)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犯重婚罪于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德才与陈胜爱于
2000年6月,被告人龚德才在黔江区两河镇工作期间,认识了从湖北孝感市到两河镇打工的被告人郭应艳(女),之后二人产生感情,并于2000年11月左右发生了性关系,2001年2月,龚德才调到黔江区濯水镇工作,郭应艳随即到黔江城居住。在此期间,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交往甚密,经常同居。被告人郭应艳也在此期间知道了龚德才已婚且并未离婚的事实。
被告人龚德才对起诉指控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龚德才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龚德才与郭应艳于2000年6月相识,同年11月左右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郭应艳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龚德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德才与陈胜爱经自由恋爱于
2000年6月,被告人龚德才在黔江区两河镇工作期间,认识了从湖北孝感市到两河镇打工的被告人郭应艳(女),之后二人产生了感情,并于2000年11月左右发生性关系,2001年2月,龚德才调到黔江区濯水镇工作,郭应艳随即搬到黔江城居住。在此期间,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交往甚密,经常同居。被告人郭应艳也在此期间知道了龚德才已婚且并未离婚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
2、证人陈胜爱证言,证实其与龚德才于
3、证人龚成证言证实从2005年4月起龚德才离开家庭在外住宿。
4、证人杨长祥(董泽琼丈夫)证言,证实2002年其妻董泽琼通过姨妹刘小娅与郭应艳相识,因刘小娅在其家里居住,郭应艳便经常到家里找刘小娅玩。听董泽琼介绍说,郭应艳的男人姓龚,在正阳镇上班,姓龚那个男人是有老婆的,还生有一个男孩,不过姓龚的与原来的老婆关系不好,他老婆有病,不给他洗衣服,所以姓龚的男人就和郭应艳好上了,在外面租房子,就生了这个小孩。2005年3月,自己问郭应艳老公的电话号码,郭应艳就说,你就写龚书记嘛,并告诉我了号码。自己又问他老公在哪儿上班,郭应艳说在正阳上班,别个都叫他龚书记。同时证实郭应艳有时在自己家里耍晚了,就打电话给龚书记叫来接,龚书记就来接她。在2005年春节以前,龚德才与郭应艳的关系没有公开,春节后因陈胜爱从郭应艳处抱走小孩后,龚德才就与郭应艳公开住在了一起。在三月份,龚德才、郭应艳、龚丽满一家三口人还到其开的馆子吃过饭。
5、证人董泽琼证言,证实自己2002年与郭应艳相识,郭应艳家里共三口人,郭的老公叫龚德才,在正阳镇政府工作,女儿叫丽满。自己到郭应艳家里去过三次,都只有她和女儿在家,没有见到她男的。只有一次在新华桥碰到郭应艳和她男的娃儿一起逛街。同时证实平常郭应艳到其家里来玩都只有她和女儿。
6、证人李琼证言,证实2005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大众广场步行街碰到龚德才与一个女的和一个小孩并排起在街上闲逛,后来又一起坐三轮往黔龙城方向走了。同时在此之前几次在黔龙城看到龚德才开着车接送那个女的和小孩。
7、证人彭禄山证言,证实1999年至2000年期间郭应艳在其两河所开的餐馆当服务员,龚德才经常到餐馆吃饭就与郭应艳好上了,龚德才经常喊郭应艳出去耍。当时自己就给郭应艳说:“龚德才有老婆,你和他交往啷个办哟”,郭应艳回答说:“那无所谓,我和他耍得好就行了”。后来郭应艳有了孩子,我问他怎么办,郭应艳说龚德才正在与他老婆离婚,离婚后就与他生活在一起。
8、证人周光玉证言,证实2005年正月,因一个女的(指陈胜爱)到其门市部打听郭应艳的情况,并请其帮忙注意一下一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龚德才所驾驶车辆),自己才知道与其相邻的名叫郭应艳。在此之前,自己对有无红色桑塔纳轿车没注意,但在最近一个月(指6、7月分)这辆红色桑塔纳经常停在其住的楼下,还两次看到郭应艳与开车的男的一起出去,并且有一次把小孩也带起的。
9、结婚证证实陈胜爱与龚德才于
10、龚丽满
11、黔江区妇幼保健院住院资料证实郭应艳
12、照片证实在郭应艳的租住房屋内有龚德才的睡衣、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用品。
13、被告人郭应艳供述,证实2000年6月在两河彭禄山开的馆子与龚德才相识,2000年11月二人发生性关系。二人在交往过程中龚德才告诉过我是结过婚的人,但夫妻感情不好,提出要与我结婚,但我认为不可能,因为我们年龄悬殊太大,但后来接触久了,我们两个都不愿意分开了。2000年春节过后,龚德才从两河调到濯水工作,我在两河没有意思了,就到了城里。进城后我租住在北门小区,龚德才大约每星期到我租房处来一次。后来我怀孕后告诉了龚德才,提出自己要生下这个小孩,龚德才也同意把小孩生下来。2003年9月,我在妇幼保健院生下孩子,龚德才为其取名龚丽满,为美丽、圆满之意。小孩出生后,小孩的费用基本上由龚德才负责,另外每月给我几百元钱,每星期最少都要来看两次我和小孩。龚德才说他很喜欢这个小孩,等他把妻子他们安排好以后,再来对这个小孩负责。2005年4月,陈胜爱把龚德才的钥匙收了,叫他滚出去,他没地方住,就住在我这里了。同时供述其在黔江没什么朋友,平常关系好的只有董泽琼夫妇。
14、被告人龚德才的供述与郭应艳的供述内容相同。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机关指控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德才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郭应艳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二被告人主观上均有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德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应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客观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自2000年11月发生性关系至2004年11月长达四年的时间一直保持着稳定、隐密的同居关系,生育了子女,郭应艳也在对外公示性的接种记录、住院病历中表明与龚德才系夫妻关系,同时向在黔江为数不多的几个朋友介绍龚德才是其丈夫,龚德才也向郭应艳许诺将与其结婚,并负担着郭应艳及子女的日常生活支出,上述事实表明龚德才、郭应艳之间不属临时性的“姘居”和“通奸”关系,而是有结为夫妻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目的,结合其2004年11月陈胜爱知道二人不正当关系关系矛盾激化后,龚德才又离开家庭与郭应艳公开同居生活,具备了家庭生活的表现形式及实质内容,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的行为已符合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客观要件,故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公开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社会知晓度有限,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德才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应艳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泉
审 判 员 吴 春 丽
审 判 员 刘 光 生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康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