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德才、郭应艳被控犯重婚罪一案

  发布时间:2006/7/4 17:13:51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黔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德才,男,生于1964年5月15日,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任黔江区正阳镇党委副书记。因涉嫌重婚罪于2005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5)黔刑初字第192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德才,男,生于1964515,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任黔江区正阳镇党委副书记。因涉嫌重婚罪于2005818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1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子方,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应艳,女,生于198142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黔江区城西办事处水井湾居委。2005818因涉嫌重婚罪被黔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梁利君,重庆市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刑诉(2005)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犯重婚罪于200511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及辩护人邓子方、梁利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德才与陈胜爱于19881120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有一子,取名龚成。

     20006月,被告人龚德才在黔江区两河镇工作期间,认识了从湖北孝感市到两河镇打工的被告人郭应艳(女),之后二人产生感情,并于200011月左右发生了性关系,20012月,龚德才调到黔江区濯水镇工作,郭应艳随即到黔江城居住。在此期间,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交往甚密,经常同居。被告人郭应艳也在此期间知道了龚德才已婚且并未离婚的事实。2003912,郭应艳在黔江妇幼保健院生下其与龚德才的女儿,取名龚丽满。200411月,陈胜爱知道了龚德才与郭应艳的关系后加以干涉,龚、郭二人不但不听,反而于200548公开同居,共同生活,直至案发。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胜爱、龚成、杨长祥、董泽琼、李芙琼、彭禄山、周光玉、龚道基等人的证实;书证结婚证书、结种记录、黔江区妇幼保健院住院资料、情况说明等;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德才在已结婚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郭应艳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德才对起诉指控200548日起与郭应艳公开同居的事实提出异议,辩解在五一期间曾与家人外出到涪陵,与郭应艳同居是在五月中旬,并且也没有天天生活在一起。对起诉指控其犯重婚罪提出自己的行为只违反了党纪、政纪,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龚德才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龚德才与郭应艳于20006月相识,同年11月左右发生性关系,2003912生育一小孩,但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一直是处于隐秘状态,除了被告人郭应艳的好友董泽琼、徐彩虹及被告人龚德才的家属陈胜爱知道外,其他人一直不知道二被告人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充分说明了二被告人并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公诉机关指控证据均不能证明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因此,龚德才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二、龚德才的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1994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事实上的重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这种同居关系是持续的和长期的。二、必须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是行为人对外宣称他们是夫妻,并且得到周围人的承认,为公众所知晓。。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无二被告人租房处周围群众、街道、居委、龚德才单位、二被告人的父母亲属以及社会团体认为他们二人是夫妻的证明材料。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重婚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

      被告人郭应艳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龚德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德才与陈胜爱经自由恋爱于19881120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取名龚成(12岁)。

      20006月,被告人龚德才在黔江区两河镇工作期间,认识了从湖北孝感市到两河镇打工的被告人郭应艳(女),之后二人产生了感情,并于200011月左右发生性关系,20012月,龚德才调到黔江区濯水镇工作,郭应艳随即搬到黔江城居住。在此期间,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交往甚密,经常同居。被告人郭应艳也在此期间知道了龚德才已婚且并未离婚的事实。2003912,经龚德才同意,郭应艳在黔江妇幼保健院生下了其与龚德才的女儿,取名龚丽满。此后二人保持着稳定、隐密的同居关系,郭应艳、龚丽满的日常生活支出均由龚德才负担。200411月,陈胜爱知道了龚德才与郭应艳的关系后加以干涉,使矛盾激化,龚德才在提出与陈胜爱离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5月离开家庭与郭应艳公开同居生活,直至同年7月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572010时许,陈胜爱到刑警队报案称,其丈夫龚德才与湖北省孝咸市的一名叫郭应艳的女子共同居住在一起,并生有一小孩,要求立案查处。

      2、证人陈胜爱证言,证实其与龚德才于19881120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取名龚成。200411月,通过龚德才的手机短信息和通话记录,开始怀疑龚德才有了外遇。后到移动公司查询,得知与龚德才交往的女子名叫郭应艳。200412月,她在龚德才手机储存的照片中又发现其与一小孩的合影,就此事自己先后向龚德才、郭应艳作了了解,二人不能作出明确答复,他便怀疑二人已经有小孩。后经过调查了解,龚德才、郭应艳间生有小孩之事得到确认,遂与龚德才的矛盾激化,一直未得到解决。2005321,在龚德才支付其现金五万元和出具了与郭应艳认识、同居时间及小孩出生时间的字据后把抱走的小孩还给了龚德才。同时证实从200548起龚德才搬出家庭与郭应艳同居。

      3、证人龚成证言证实从20054月起龚德才离开家庭在外住宿。

      4、证人杨长祥(董泽琼丈夫)证言,证实2002年其妻董泽琼通过姨妹刘小娅与郭应艳相识,因刘小娅在其家里居住,郭应艳便经常到家里找刘小娅玩。听董泽琼介绍说,郭应艳的男人姓龚,在正阳镇上班,姓龚那个男人是有老婆的,还生有一个男孩,不过姓龚的与原来的老婆关系不好,他老婆有病,不给他洗衣服,所以姓龚的男人就和郭应艳好上了,在外面租房子,就生了这个小孩。20053月,自己问郭应艳老公的电话号码,郭应艳就说,你就写龚书记嘛,并告诉我了号码。自己又问他老公在哪儿上班,郭应艳说在正阳上班,别个都叫他龚书记。同时证实郭应艳有时在自己家里耍晚了,就打电话给龚书记叫来接,龚书记就来接她。在2005年春节以前,龚德才与郭应艳的关系没有公开,春节后因陈胜爱从郭应艳处抱走小孩后,龚德才就与郭应艳公开住在了一起。在三月份,龚德才、郭应艳、龚丽满一家三口人还到其开的馆子吃过饭。

     5、证人董泽琼证言,证实自己2002年与郭应艳相识,郭应艳家里共三口人,郭的老公叫龚德才,在正阳镇政府工作,女儿叫丽满。自己到郭应艳家里去过三次,都只有她和女儿在家,没有见到她男的。只有一次在新华桥碰到郭应艳和她男的娃儿一起逛街。同时证实平常郭应艳到其家里来玩都只有她和女儿。

     6、证人李琼证言,证实20055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大众广场步行街碰到龚德才与一个女的和一个小孩并排起在街上闲逛,后来又一起坐三轮往黔龙城方向走了。同时在此之前几次在黔龙城看到龚德才开着车接送那个女的和小孩。

     7、证人彭禄山证言,证实1999年至2000年期间郭应艳在其两河所开的餐馆当服务员,龚德才经常到餐馆吃饭就与郭应艳好上了,龚德才经常喊郭应艳出去耍。当时自己就给郭应艳说:龚德才有老婆,你和他交往啷个办哟,郭应艳回答说:那无所谓,我和他耍得好就行了。后来郭应艳有了孩子,我问他怎么办,郭应艳说龚德才正在与他老婆离婚,离婚后就与他生活在一起。

    8、证人周光玉证言,证实2005年正月,因一个女的(指陈胜爱)到其门市部打听郭应艳的情况,并请其帮忙注意一下一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龚德才所驾驶车辆),自己才知道与其相邻的名叫郭应艳。在此之前,自己对有无红色桑塔纳轿车没注意,但在最近一个月(指67月分)这辆红色桑塔纳经常停在其住的楼下,还两次看到郭应艳与开车的男的一起出去,并且有一次把小孩也带起的。

      9、结婚证证实陈胜爱与龚德才于19881120登记结婚。

      10、龚丽满2003918在保健院办理的接种记录家长姓名栏中父亲栏中为龚德才,母亲栏中为郭应艳。

      11、黔江区妇幼保健院住院资料证实郭应艳2003912临产住院时填写的病历中联系人为龚德才,二人为夫妻关系。

     12、照片证实在郭应艳的租住房屋内有龚德才的睡衣、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用品。

     13、被告人郭应艳供述,证实20006月在两河彭禄山开的馆子与龚德才相识,200011月二人发生性关系。二人在交往过程中龚德才告诉过我是结过婚的人,但夫妻感情不好,提出要与我结婚,但我认为不可能,因为我们年龄悬殊太大,但后来接触久了,我们两个都不愿意分开了。2000年春节过后,龚德才从两河调到濯水工作,我在两河没有意思了,就到了城里。进城后我租住在北门小区,龚德才大约每星期到我租房处来一次。后来我怀孕后告诉了龚德才,提出自己要生下这个小孩,龚德才也同意把小孩生下来。20039月,我在妇幼保健院生下孩子,龚德才为其取名龚丽满,为美丽、圆满之意。小孩出生后,小孩的费用基本上由龚德才负责,另外每月给我几百元钱,每星期最少都要来看两次我和小孩。龚德才说他很喜欢这个小孩,等他把妻子他们安排好以后,再来对这个小孩负责。20054月,陈胜爱把龚德才的钥匙收了,叫他滚出去,他没地方住,就住在我这里了。同时供述其在黔江没什么朋友,平常关系好的只有董泽琼夫妇。

      14、被告人龚德才的供述与郭应艳的供述内容相同。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机关指控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德才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郭应艳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二被告人主观上均有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德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应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客观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自200011月发生性关系至200411月长达四年的时间一直保持着稳定、隐密的同居关系,生育了子女,郭应艳也在对外公示性的接种记录、住院病历中表明与龚德才系夫妻关系,同时向在黔江为数不多的几个朋友介绍龚德才是其丈夫,龚德才也向郭应艳许诺将与其结婚,并负担着郭应艳及子女的日常生活支出,上述事实表明龚德才、郭应艳之间不属临时性的姘居通奸关系,而是有结为夫妻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目的,结合其200411月陈胜爱知道二人不正当关系关系矛盾激化后,龚德才又离开家庭与郭应艳公开同居生活,具备了家庭生活的表现形式及实质内容,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的行为已符合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客观要件,故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龚德才、郭应艳公开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社会知晓度有限,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德才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应艳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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