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治刚、徐群英重婚案

  发布时间:2006/7/4 17:11:13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武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武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治刚,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6197102286198,小学文化,农民,住…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武刑初字第76

    公诉机关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治刚,男,1971228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6197102286198,小学文化,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显灵村烂弯村民小组。200632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群英,女,1964124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01196401246004,文盲,农民,住涪陵区酒店乡汤家院村3组。200632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取保候审。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治刚、徐群英犯重婚罪,于200642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治刚、徐群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4330,被告人徐群英与王宗明结婚。20042月,被告人徐群英因与王宗明夫妻关系不和,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经人介绍到被告人叶治刚家与被告人叶治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二年。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叶治刚、徐群英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经审理查明,1984330,被告人徐群英与家住重庆市涪陵区酒店乡村民王宗明,自愿在涪陵区酒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2月,被告人徐群英因与王宗明夫妻关系不和,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经人介绍到被告人叶治刚家与被告人叶治刚共同生活。被告人叶治刚明知被告人徐群英有配偶而接纳被告人徐群英与自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二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王宗明、叶兴亚证实;3、结婚登记证明;4、户口证明。被告人叶治刚、徐群英亦供认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治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被告人徐群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治刚、徐群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治刚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群英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00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熙

 

上一篇:重婚罪的认定及处罚 下一篇:龚德才、郭应艳被控犯重婚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