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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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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治刚、徐群英重婚案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武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治刚,男,
被告人徐群英,女,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治刚、徐群英犯重婚罪,于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经审理查明,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王宗明、叶兴亚证实;3、结婚登记证明;4、户口证明。被告人叶治刚、徐群英亦供认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治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被告人徐群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治刚、徐群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治刚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群英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冉 洪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