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侄(甥)子女有权主张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作者:民法典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2023/5/30 16:09:00 点击数:
导读:民法典时代,侄(甥)子女有权主张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吗?民法典权威解读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文|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法律业务电话13241133002,执业于北京泽天律师事务所。法务

民法典时代,侄(甥)子女有权主张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民法典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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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这就是代位继承。《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可见,《民法典》将代位继承的主体范围扩大至侄(甥)子女。那么,侄(甥)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受到什么限制,是否有权代位继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呢?本文通过案例方式对侄(甥)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予以解析。
案例

王乙,无配偶、无子女、无孙子女、无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王甲)均已去世。王甲留有一子王某。王乙的继承人关系示意图如图1所示。202241日,王乙在路上行走,被赵某驾驶的轿车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赵某负全责,王乙无责。该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乙的丧葬等事宜均由王某办理并支出相关费用。王某将赵某和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去赵某和A保险公司支付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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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王乙的继承人关系示意图

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中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202241日),《民法典》已生效(自20211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案的关键点为王某作为王乙的侄子,其作为赔偿权利人主体是否适格?

本案中,王某主张了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其是否为适格主体,分别论之。

一、王某是王乙的侄子,虽然不属于近亲属,但其有权主张丧葬费、交通费,即王某是主张丧葬费、交通费的适格主体

《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本案中,王某是王乙的侄子,不是王乙的近亲属,故其不是法定的赔偿权利人。但是,《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为王乙办理了后事,并支出了丧葬费、交通费等,因此,王某有权主张丧葬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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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近亲属、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示意图

二、王某是王乙的侄子,虽然不属于近亲属,但其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即王某是主张死亡赔偿金的适格主体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范围。死亡赔偿金虽源于被继承人之死亡,但该赔偿金真正的产生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本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他字第26号)即已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其次,死亡赔偿金的物质财产属性决定其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最后,王某系适格的代位继承人。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将代位继承范围扩大到侄(甥)子女。本案中,王乙无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已丧失,见图2所示。王某作为王乙侄子,负责其死后丧葬事宜。根据上述规定,王某有权代位继承王乙相关遗产。在将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分配处理后,王某有权向侵权人赵某及肇事车辆承保的A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即,无论是从死亡赔偿金属性、遗产代位继承法律规定,王某均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

三、王某是王乙的侄子,不属于近亲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王某不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格主体

一方面,王某不属于王乙的近亲属,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本案中,王某作为王乙的侄子,不属于近亲属,因此,王某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范围。另一方面,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让与或者继承。故此,王某无权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结

针对本文案例,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已丧失;被继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主张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结论如下:

1、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为被继承人办理后事并支出相关费用,如丧葬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其有权向侵权人、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若其未支出这部分费用,应无权主张;

2、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3、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不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庆婚姻律师有话说

重庆婚姻律师贺天强:

本案例被继承人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已死亡,属于不常见的案例,但也不排除会出现。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解释规定,若被继承人办理后事并支出相关费用,则其有权向侵权人、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不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

本文案例是基于如下民事判决书而改写。

1、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

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5440号民事判决书;

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终4035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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