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 “扶养” “赡养” 一次性分清!

作者:湖北高院  发布时间:2023/5/29 16:48:11 点击数:
导读:“抚养”“扶养”“赡养”一次性分清!案例来源:湖北高院抚养、扶养和赡养,这三个词语经常出现在婚姻家事和继承纠纷案件中。这三个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相同,常常让人有些分不清楚。让我们来通过以下三个

“抚养” “扶养” “赡养”  一次性分清!


案例来源:湖北高院



抚养、扶养和赡养,这三个词语经常出现在婚姻家事和继承纠纷案件中。这三个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相同,常常让人有些分不清楚。让我们来通过以下三个真实案例,来说说抚养、扶养和赡养,差别在哪里?

抚  养

婚姻裂缝难修复

抚养子女需尽责
案情简介
小辉(男)与小萍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子取名小文,于2018年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婚生子小文,现年3岁,由男方监护抚养,抚养费用由女方每月支付给男方1000元,每月5日支付,直到儿子学业完成,女方有探视儿子的权利”。小萍自2018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支付抚养费31000元。
小文向荆州市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萍(母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小辉、小萍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由小辉监护抚养,小萍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故小萍应按约定予以支付。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经计算,自2018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小萍应支付抚养费58000元,期间小萍已支付31000元,故小萍还应支付抚养费27000元。
法官提醒
抚养主要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保护。
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但当婚姻出现裂缝无法修复时,应当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让子女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扶  养

夫妻本是并蒂莲

患难之时应互助
案情简介
老张与老梁(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生育有一女小敏,2007年双方因家庭纠纷不睦,老梁与女儿在外租房居住。2008年老张被他人殴打致部分头盖骨头缺失,目前尚未修复,其生活来源一直靠胞姐弟救济。小敏现已成家,老梁多年一直在外地打零工。老张目前未办理低保,也无养老保险金,老梁目前每月养老退休金为2302.14元。
现老张存在轻度中风、高血压病症。老梁患有椎间盘后突出、颈椎退行性病变疾病。老张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老梁给付扶养费(按750元每月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给付至其亡故时。
裁判结果
老张与老梁是合法夫妻,现老张因长期患病且无稳定的经济来源致其生活困难,作为妻子的老梁理应对原告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与老梁双方现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其生活经费来源在没有养老金保障以外应由子女承担主要的赡养义务,综合考虑老梁养老金金额、本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老梁给付的扶养费作为赡养费的补充,故酌定由老梁按每月300元的标准向老张支付扶养费。
法官提醒
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这本身对于保障夫妻之间的正常生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赡  养

木参天不忘根

人生莫忘报亲恩
案情简介
老张与老陈为一对年过七旬的夫妻,他们共育有三个儿女。两名老人每月仅有不到500元的农村占地补偿养老保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而且还面临租房居住的情况,因三个儿女均未尽到赡养之责,在与儿女沟通无果后,老张与老陈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小明、小军,女儿小红向两位老人支付赡养费并明确三个儿女各自所承担的赡养金额。
裁判结果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经荆州区法院主持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儿子小明、小军,女儿小红承诺每月5日之前各自向父母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官提醒
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迈时,子女应当让其安享晚年。成年子女拒绝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仅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重庆婚姻律师有话说

重庆婚姻律师贺天强

“抚养”“扶养”“赡养”是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领域的三个基础概念。其中,“抚养”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保护。而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赡养则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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