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法院关于家事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4/12 11:12:20 点击数:
导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日趋多元,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和维系带来了一些挑战,而家事纠纷的人身性、私密性和家庭财产形态、范围的多样化,也增加了家事案件审理的难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成立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日趋多元,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和维系带来了一些挑战,而家事纠纷的人身性、私密性和家庭财产形态、范围的多样化,也增加了家事案件审理的难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家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1.家事案件总量稳定,离婚案件占比大。2015年以来,渝中法院审结家事案件1898件,案件总量较为稳定,未出现大幅增长或缩减趋势。其中,离婚案件1194件,占62.9%,衍生的离婚后财产案件和抚养案件304件,占16%,离婚案件及衍生案件占比较大。在结案方式上,当事人多愿意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家事案件调撤率64%。在审理程序上,适用普通程序审结247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651件,在审理效率上,家事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70天。
  2.女性主动离婚比例高,性格不合是主因。从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件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女性主动起诉离婚的72件,占72%,反映了女性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增强。在离婚年龄上,25岁到45岁的中青年人占69%,70后、80后逐渐成为离婚率最高的人群。在离婚原因上,以性格不合提起离婚的占样本数据的50%,性格不合的原因包括教育背景、家庭环境、个人喜好、对子女的抚养方式等。
  3.继承案件关系复杂,无效遗嘱不断增多。继承案件涉及离婚、丧偶、再婚、收养等,导致继承人范围扩大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扶养人、继子女等,甚至涉及叔伯子侄间的关系,矛盾多样,调解难度大。在遗嘱继承中,除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法定遗嘱形式外,打印遗嘱、视频遗嘱等新型遗嘱形式增多,但实践中因无当事人亲笔签名、无见证人或与见证人有利害关系等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较多。
  4.家庭暴力认定难,受害人反家暴意识差。2017年,渝中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612件,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77件,占12.6%。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等现象普遍,当事人口头提出家庭暴力、未提供任何证据的55件,占涉家庭暴力案件的75.3%;提出证据不足以认定暴力行为的16件,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仅6件。当事人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11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件。
  二、原因分析
  1.婚姻观念转变,婚姻容忍度降低。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女性独立性、自主性的增强,人们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对离婚的接受度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离婚没有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争议较大且很难达成一致。从离婚原因上看,多数婚姻中双方并无较大过错,而仅因生活习惯等不能接受就提起离婚,对婚姻缺乏足够的耐心,容忍度下降。
  2.当事人证据意识差,事实认定难度大。家事纠纷涉及家庭亲属间的关系,人身性、隐秘性强,当事人日常处理家庭事务时往往不注意留存证据,相互间的借贷等行为也疏于签订书面协议,相关的证人碍于情面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因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较小,尤其是家庭暴力发生地点较为私密,当事人保存和固定证据的意识较差,导致事实认定难度较大。
  3.家庭财产多样化,转移财产审查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从过去简单的房屋、存款、车辆等财物,扩大到生产经营收益、股票、公司股权、公积金、债权等无形财产。继承案件中还涉及人身保险理赔款、理财产品、保险金及红利等财产,新类型财产增多。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了谋求私益,在起诉离婚前有意识地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虚报夫妻共同债务,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也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和价值引导。加大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家庭美德、伦理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倡导和谐、平等的家庭观,引导教育公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
  2.多部门联动反对家庭暴力。与公安、司法、社区、妇联等部门建立联动、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职能职责和处理涉家庭暴力事件的操作流程,切实发挥告诫书、强制报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作用,畅通受害者救济渠道,同时依法加大对施暴者的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延伸家事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家事案件庭前调查制度,了解当事人情感经历、子女教育等情况,深入剖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有的放矢开展矛盾化解和裁判工作。探索建立专业心理咨询和辅导机构,协助家事案件审理,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提高家事案件处理效率。建立家事案件案后回访帮扶制度,共同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修复或重建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4.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与民政、司法行政、妇联等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家事纠纷化解,建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形成多元化解决家事纠纷的合力,逐步建立多主体、多渠道、多方式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模式,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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