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显示:离婚夫妻可共享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7/12/5 18:20:55 点击数:
导读:婚姻家事案件中双方常常在抚养权上互不退让,案子虽然判了,但争执并不会因此停止,最终损害的还是孩子的利益。处理该类案件,调解具有很大的优势。11月27日,广东首家家事调解中心成立,调解中心以“调解书”和“婚姻…

婚姻家事案件中双方常常在抚养权上互不退让,案子虽然判了,但争执并不会因此停止,最终损害的还是孩子的利益。处理该类案件,调解具有很大的优势。11月27日,广东首家家事调解中心成立,调解中心以“调解书”和“婚姻家庭纠纷”作为关键词,搜索截至2017年7月份广东地区公开上网的调解书,共录得527份。数据显示,调解对挽救婚姻关系并没有很大帮助,但案件审理周期短、抚养方式灵活,特别是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可以约定共享抚养权,实现“速战速决”、“好聚好散”。

离婚案仅3%经调解和好

调解在婚姻家事纠纷诉讼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中,一审案件适用调解的比例达84%,二审程序的案件适用调解的比例仅16%。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一审程序中,诉讼的结果对双方而言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个平衡双方利益和诉求的调解结果更符合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特征。二审时,案件已经有了一审的阶段性结果,一方当事人的部分或全部主张已经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那么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估就有了可以参考的依据,使得这个阶段的调解相对较难达成。

调解有助于“速战速决”数据显示,调解结案的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短。所有案件均可在立案后一年内处理完毕,其中18%案件在一个月内结案,20%的案件的处理周期在一到三个月内。

但是,调解对于挽救婚姻关系作用不大。经过筛选,527份案件中有378件是离婚纠纷。从调解结果来看,在378件离婚案件中,通过调解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的占97%,调解和好的案件仅占3%。说明离婚案件一旦诉至法院,通过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并不大。

双方均无婚姻过错更易调解

数据充分说明了“好聚好散”。在以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均不存在婚姻过错的情况占74%,而一方或双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仅占26%。这表明双方均不存在婚姻过错的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的情感障碍因素较少,双方当事人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通常以判决形式结案的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案件中,独生子女判归母亲抚养的情况占大多数。特别是子女年龄在10周岁以下的,抚养权由母亲取得的情况居多,而且几乎占有压倒性的比例。但是,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情况则大不相同。在涉及抚养权归属的254件调解书中,有49%(124件)抚养权归属母亲,另有51%(130件)抚养权归属父亲,两者的数量及所占比例大体相当。

在102件涉及多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中,仅13%(13件)的案件多子女的抚养权均归属母亲,同时有46%(48件)的案件,多子女的抚养权均归属父亲。这与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结果截然不同。

另有约40%涉及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案件最终多名子女分别归父母双方携带抚养。而在法院判决中,多名子女均判归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抚养的比例高达70%,多名子女的抚养权分别归属父亲和母亲两方的案件仅占比30%。

有44%抚养权案件一方放弃抚养费从数据来看,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的标准大都在每月3000元以下,并且存在大量无需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情形,在涉及抚养权纠纷的290件案件中,有44%的案件约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在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中并不常见。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也很多样,常见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支付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在多子女家庭中,子女归父母双方分别抚养的,抚养费的支付也多表现为双方各自承担。

此外,还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财产折抵抚养费,以及其他非常规方式支付抚养费,例如,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不再限于支付至子女18周岁时止,而是支付至大学毕业时止或是支付到25周岁;再比如,在多子女家庭中,一方取得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后,另一方仅需支付其中一个子女的抚养费等。

数据显示,65%的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进行了约定,35%的案件没有在调解书中体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以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呈现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种类比较单一、财产价值不大的特点。

夫妻约定共享两个孩子抚养权

“调解对家事纠纷实体争议的处理上更加灵活、更能体现出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这是判决方式处理家事纠纷所不能及的。”广州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小非律师表示。

离婚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夫妻双方因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争持不下,互不退让的情形。特别是当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难分伯仲的情况下,法官处理起来也难免纠结。有时候案子虽然判了,但双方的争执并不会因此停止,最终损害的还是孩子的利益。针对这类问题,若以调解形式结案,情况则和缓得多。

数据显示,有的调解书将独生子女甚至多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共同享有的案例。例如,夫妻双方协商约定共同享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也采纳了这一做法。

出于对当事人支付能力、道德风险等因素的考虑,法院判决时基本不会支持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的要求。但是通过调解,可以使这种要求得以实现。

律师建议:

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在调解书中表述?

一般而言,调解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较诉讼时更为放松,在自身所关注的利益诉求(例如子女抚养权,房屋产权等)得到满足之后,倾向于对调解书的其他内容很少加以关注。例如,在处理除房屋等大额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时,往往会笼统地约定“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了事。

实际情况是,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只要没有明确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一定会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很多人往往只考虑到像不动产、车辆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而忽略了如保险、现金存款、住房公积金等流财产形态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如约定“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践中会视为这部分可以分割的财产并未处理完毕,日后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重新分割处理。

因此,成说律师建议,在双方达成协议认定无其他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的前提下,要在调解协议写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非什么都不写,或是“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避免日后再发生纷争的可能性。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调解书中怎么约定才可以规避风险?

债务问题同样是离婚纠纷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通常在调解中,双方在达成无共同债务合意的前提下,应当注明:“双方无共同债务”,而非仅做出“双方无其他争议”的意思表示。此外,为了避免对方存在私下借贷的行为,还应明确“各自对外债务由各自承担”。

此外,在调解书中约定“各自对外债务由各自承担”,是否就能高枕无忧了呢?

答案是:非也。首先要对债务的性质进行区分。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另一方当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男女双方并不能以在调解书中对共同债务的约定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

当然,即便对外的偿还责任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约定仍然是有意义的,如在离调解书中约定了共同债务由负债的配偶一方承担,但在实际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以另一方的财产履行了偿还责任的,那么,履行了偿还责任的一方,可以在归还了债务后,依离婚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探望权应否约定,怎么约定?

探望权是离婚后未取得子女抚养权一方的重要权利。此次的数据统计中,我们留意到绝大部分调解书关于子女探望权的约定都非常简单:“抚养权归某甲,某乙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对此,如果夫妻两人并不存在较大矛盾,且在子女抚养这一问题上都能理智对待,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处理探望权等相关问题的话,这样的简单约定似乎可以行得通。

但如果男女双方的矛盾较为突出,尤其对孩子抚养方面争议较大的话,如上的简单约定一定会在日后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引起极大的麻烦。甚至有相当多的案例,双方因为探视权的问题约定不明确又再次闹上法庭。对此,成说律师建议:尽可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具体的探视规则。在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尽可能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 性,同时亦便于对方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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