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6/9/2 11:11:37 点击数:
导读:这几天,关于演员“宝宝”——王宝强离婚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成为媒体和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事件的发展,当事人、网友及媒体也不断曝出新信息,8月16日早,王宝强的妻子马蓉也开始状告王宝强侵犯其名誉。一场明星离…

这几天,关于演员“宝宝”——王宝强离婚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成为媒体和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事件的发展,当事人、网友及媒体也不断曝出新信息,8月16日早,王宝强的妻子马蓉也开始状告王宝强侵犯其名誉。一场明星离婚纠纷闹得如此沸沸扬扬,相比其中各种八卦、花边消息,小编认为,事件涉及的有关婚姻、侵权的法律问题更值得大家关注……

  【事件发展速览】

  8月14日,王宝强发微博称,妻子马蓉出轨,宣布离婚;8月15日,王宝强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8月16日,马蓉到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A 事件

  马蓉委托律师起诉王宝强侵权要求其在微博赔礼道歉不低于30天

  我们从最新消息,马蓉状告王宝强侵犯其名誉说起吧。8月16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马蓉称,王宝强8月14日零时21分发布微博后,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基于前述造谣内容对其进行大肆诋毁,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其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王宝强删除该微博并在其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歉连续不低于30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探讨

  ●名誉侵权需要从四个方面来认定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刚解释道,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而对于名誉权侵权的认定,主要有四个方面:行为人客观上存在较严重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名誉权受损害。

  因此,如果坐实了马蓉出轨的事实,王宝强在微博中发布的离婚声明就是在讲述一个事实,并非是在诽谤马蓉,在这种情况下王宝强就不构成侵权。

  ●侵权之诉与离婚之诉不能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是指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杨刚表示,对于王宝强和马蓉分别提起的两个诉讼而言,是不是同一个当事人不重要,要看两个诉讼争议的是否为同一个案由。王宝强起诉的是离婚案由,马蓉起诉侵权是另一个案由。当然,在一些情况下,会出现一个案子的审理以另一个案子审理结果为前提的情况,但这在王宝强与马蓉的两起案件中不存在,因此不能合并审理。

  B 王宝强称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分财产

  下面,我们把视线转移到8月15日。当日上午9时许,王宝强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与其妻马蓉离婚,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王宝强诉称,其与马蓉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王宝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且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探讨

  ●出轨行为一般不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亚坦表示,一般性的出轨行为不会影响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除非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产生了较多的财产交集,对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损害,可能会考虑通过分割方式及比例来平衡这种损害。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要从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角度考虑

  齐亚坦说,法官处理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时,主要考虑的是怎样处理抚养权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一般的出轨行为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法官对婚生子抚养权的处理,但如果出轨行为较经常、公开,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对出轨方是否适宜抚养婚生子的判断。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上一篇:身份证结婚证名字不一样 妻子起诉离婚被驳回 下一篇:“城市妻”不愿去乡下看望公婆 引发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