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夫妻离婚 昔日公婆起诉讨要8.8万元彩礼

  发布时间:2016/4/1 10:13:38 点击数:
导读: 2014年6月,在同事的婚礼上,呼和浩特市某公司白领肖某某邂逅了初中同学包某。同为1990年生人,是十多年未见的同学,各自就职的公司还有密切的业务往来,两人一见如故,自然有说不完的话题。闲聊中,两人了解到彼此…

 2014年6月,在同事的婚礼上,呼和浩特市某公司白领肖某某邂逅了初中同学包某。同为1990年生人,是十多年未见的同学,各自就职的公司还有密切的业务往来,两人一见如故,自然有说不完的话题。闲聊中,两人了解到彼此都是单身。

  同年国庆,两人走进了婚姻殿堂。

 可是,婚后肖某某和包某发现彼此在待人接物方式等很多方面存在着较严重的分歧,经常为此争吵。2015年9月,这段婚姻在11个月后走到了尽头。

  一年之内结婚又离婚,肖某某消沉了许久。2015年年底,法院送来的一份传票更让她无法平静。

  起诉肖某某的是包某的父母包某某和王某。原来,在包某和肖某某订婚时,包某的父母按照习俗给了肖某某8.8万元彩礼钱。包某某和王某诉称,在儿子包某婚前,二人贷款为其在市区买了房子,一部分首付款是向亲戚借的,还债和房贷的压力已经很大了,又向亲戚、朋友借钱给了肖某某8.8万元彩礼钱,致使二人生活困难。肖某某和包某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他们要求肖某某退还这笔彩礼钱。

  案件审理过程中,包某某和王某请了证人出庭,证实其确实给付肖某某8.8万元的彩礼,还提供了银行还贷流水、借条、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2016年3月29日判决肖某某退还6万元彩礼。

  截至31日记者发稿时了解到,肖某某已于判决当日退还了这笔钱。

  “在不少地方,都有结婚时给彩礼的习俗,从这个意义上讲,这起案件有着特别的参考意义。”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的李月婷律师就彩礼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返还条件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办理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能证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支持部分或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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