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得以生活困难和再育等理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6/2/29 14:42:26 点击数:
导读:2011年7月,家住科左中旗某嘎查的徐某某与妻子翟某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徐小某(现年5岁)由母亲翟某某抚养。但实际上,徐小某在双方离婚后一直与父亲一起生活。2015年1月,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

2011年7月,家住科左中旗某嘎查的徐某某与妻子翟某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徐小某(现年5岁)由母亲翟某某抚养。但实际上,徐小某在双方离婚后一直与父亲一起生活。2015年1月,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并要求翟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开庭审理时,翟某某同意变更抚养权,同时以自己已经再婚并育有一女未满周岁,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并向法庭递交村委会出具贫困证明与其女出生证明。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翟某某出示的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一份和当庭递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法院不予采信。判处被告翟某某每月给付婚生子徐小某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2月1日给付至婚生子徐小某独立生活时止。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吴法官解释说,子女抚养、财产分配是处理离婚案件时的焦点问题,部分案件中,离异夫妻提出以对方过错在先或者生活困难、再婚、再育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感情破裂进而离婚本身已经无法给孩子一个能够幸福成长的完整家庭,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一种逃避为人父母责任的不道德行为,同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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