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月负债五百万 错在婚姻法?

  发布时间:2016/11/23 11:10:34 点击数:
导读:(原标题:结婚两月负债五百万错在婚姻法?)最近几天,“结婚两月负债五百万”的新闻成为了公众的热搜话题,转发、跟帖、评论将近百万,为当事人叫屈的同时,很多人也在震惊中警醒,也有不少人提出了质疑:夫妻一方的…

(原标题:结婚两月负债五百万 错在婚姻法?)

结婚两月负债五百万 错在婚姻法?

最近几天,“结婚两月负债五百万”的新闻成为了公众的热搜话题,转发、跟帖、评论将近百万,为当事人叫屈的同时,很多人也在震惊中警醒,也有不少人提出了质疑: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应该由不知情的另一方共同承担?是法律规定有误,还是法律被人钻了空子,是应该修改法律,还是应该请更好的律师,成了人们争论的话题。

越是白领女性越容易被套?

根源在法条定错了?

福建女士“兰瑾”是比较知名的一位网友。今年上半年,“兰瑾”发表文章《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倾诉了自己的遭遇:离婚两个多月才得知前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300多万元,而根据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她也被迫背负起巨额债务。这篇文章的阅读量超过615万。记者联系到“兰瑾”时,她通过微信告诉记者,目前二审已经结束,因无钱支付生效判决,她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并被冻结一张银行卡,正在申请再审。

事实上,近年来,“兰瑾”确实有越来越多的趋势,这些“被负债”的受害者们,通过微信群抱团维权。被群内成员称作“地图姐”的李女士,与网名为“小羽妈妈”的彭女士历时数月,设计调查问卷、征集实名填写志愿者,于2016年10月17日完成一份因 “24条”而承受夫妻共同债务群体的问卷调查。

这份调查结果,涉及27省284人。其中88.7%为女性,82.4%受过高等教育,87.3%有稳定工作,都是合法纳税人。72.5% 呈现多案齐发,76.4% 被负债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9.2%大于100万元,66.5% 借款利率超出国家利率4倍以上,而其中35.2%的举债人已跑路,9.9%的举债人涉嫌刑事案件,41.2%的举债人无固定工作。而仅有2.1%的被调查者成功翻案,再审立案难、调查取证申请难系普遍现象。

李女士告诉记者,“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大学教授、省级先进,有法官、律师、医生、教师等等,从国家干部、企业高管到外企白领、私营业主一应俱全。 24条 受害人,不是一般刻板理解的秦香莲、祥林嫂形象,而恰恰以工作稳定、拥有房产的中产白领女性为主。”

司法从业者提醒:

不能用比惨来判断法律好坏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不尽一致,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也有司法工作者支持修订24条。据媒体报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认为,各地适用24条产生的 三多现象 (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日益突出,夫妻债务中的问题成为社会性灾难,所以他倡议废止24条。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原院长马贤兴也提出,“债权人有主动权,大额借款他可以也应该让债务人配偶知情并签字。债权人未尽注意义务带来的风险不能随意转嫁。”

但是这种声音并不主流。更多的司法工作者却坚持认为,24条并不是“恶法”,只不过确实存在“恶人”故意钻空子,但责任并不能归为法条错误。就在兰瑾那篇文章被广泛转发的时候,“知乎”网站上也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多名注册为律师、法律工作者的网友在其中给出了很多专业分析。多数人认为,兰瑾的遭遇“根本原因在于前夫而不是法律”,主流的意见是“官司没好好打,很多有利的证据没运用好,没选对律师。”这些专业人士并不看好这种被他们称为“输了就怪游戏规则”的做法,他们还提醒公众“不能用比惨来判断法律好坏”。

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颖律师分析说,要讨论这个问题,其实根源还是要明白夫妻财产关系。“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也就是没有例外的情况下,夫妻被视为经济共同体。既然婚后夫妻财产收入是共同的,那不能说负债就不能同舟共济,必须分开吧?婚姻法中确实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如何界定哪笔钱是为了 共同生活 呢?打个比方说,你家老公开了公司,总不能说赢利是为了共同生活,而亏损就是归他自己。”

王颖介绍说,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了多如牛毛的因负债过多,假离婚真转移资产给一方的案例,“一方发现生意不好做了,就净身出户,另一方就可以甩掉债务。就是为了堵这个漏洞,最高法才在2004年给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释,这个24条,对应双方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显是用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因为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所以在王颖看来,这种修正正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最佳做法,“用夫妻离婚的方式甩掉债务,是用内部婚姻关系来破坏社会经济关系,这种做法危害更大,会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法律自然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结婚、离婚都能造假的时代,如果没有24条,谁还敢借钱给别人?立法不可能保护所有人的权益,只能权衡。这条规定的确忽略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但在其他司法解释中也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债的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三种情况。”

最高法多次公开答复:

法规没错,举证责任如果分配给债权人则更不合理

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也一直没有“松口”。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可以查到最高法民一庭在2014年曾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做出过函复。这个回复的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 24条 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就在今年,最高法又再次针对这个问题给予过回复。记者在最高法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今年3月17日,最高法有一个针对“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公开答复。在公开回复中,最高法强调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在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时候,最高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对于夫妻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等于是要求其证明一种主观状态。如果将债务人向其配偶告知举债情况视为一种行为,则没有告知就是没有行为,要求对于不存在的行为证 无 ,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此,债务人的配偶只能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这种证据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实践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来说,分配给债权人则更不合理。”

夫妻共同签字

能避免借债陷阱?

在认为相关规定应有所修改的声音中,马贤兴曾提醒,将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强制推定为共同债务,不仅损害了配偶一方的权益,还为感情破裂的一方在外串通恶意举债、虚假举债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方便。

也有不少网友提出借债必须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才可成立。“办房贷不都是双方签字吗?对于大额借款,另一半有知情权一点都不过分吧?”“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害人的另一半借款利息远高于正常范围,换句话说都是借的高利贷,放贷人好多都是恶意放贷,吃准了借贷人配偶有能力还的。”

但是在王颖律师看来,这种做法并不解决问题,“婚姻登记信息并没有联网,如果债务人隐瞒婚姻情况怎么办?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实际上是把责任转到了债权人身上。债权人是你们夫妻关系中的外人,如何区分你们的家庭情况?对于债权人来说,这种区分的成本太高。而且,如果借钱必须双方签字,那么财产抵押、投资入股、担保等各种合同难道都要求共同签字吗?这在实践中很难实现。”

王颖律师认为,更合理的是24条保留,但给出更多的救济方式。“发现共同负债后,可以反诉另一方隐匿或者虚构债务,也可以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启动中止诉讼程序机制,或者还完之后,再向前夫/前妻追偿。法院也可以给予受害者特殊救济方式。任何方式可能都比直接修改法条本身更加合理。”

主笔:周明杰 魏婧  

插图: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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