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姻中与他人多次开房 离婚少分财产还得给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6/11/23 10:55:35 点击数:
导读:核心提示:近日,沈阳法院宣判的一起离婚案中,法院确认系女方多次与他人开房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且调取了女方与他人的开房记录作为证据。也正因这一项证据,法院认定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不但划分财产时…
核心提示: 近日,沈阳法院宣判的一起离婚案中,法院确认系女方多次与他人开房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且调取了女方与他人的开房记录作为证据。也正因这一项证据,法院认定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不但划分财产时被适当少分,还需向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明星离婚案甚嚣尘上,围绕着是否有所谓的婚内“开房记录”这一证据,无论是公众还是审判部门都非常关注。

近日,沈阳法院宣判的一起离婚案中,法院确认系女方多次与他人开房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且调取了女方与他人的开房记录作为证据。

也正因这一项证据,法院认定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不但划分财产时被适当少分,还需向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中与他人开房致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沈阳男女李磊和牛玉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在第二年登记结婚,随后婚生一子。

不过开庭前双方已经分居,分居期间孩子同妈妈牛玉共同生活,李磊每月收入3000元出头。

结婚一开始时,夫妻双方感情尚好,但后来因为牛玉多次与他人开房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牛玉要求离婚起诉来院。

法院查明,李磊、牛玉有共同财产贷款房屋一处,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90余万元,剩余贷款10万余元尚未偿还,李磊父母为该房屋一次性偿还贷款20万元。

双方有轿车一辆,双方均认可该车辆现价值55000元,现该车辆在牛玉处。

2012年年初,李磊购买彩票中奖20万元。李磊、牛玉名下的房屋,李磊父母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权。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牛玉要求离婚,李磊表示同意,并且牛玉多次与他人开房,表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该请求应准予。


因有婚中过错财产划分她只获40%

由于婚生子现一直同妈妈牛玉生活,因此婚生子归牛玉抚养比较适宜,但李磊应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结合李磊的收入情况,酌定抚养费每月1000元。

房屋系婚后李磊、牛玉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李磊、牛玉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关于还贷部分,李磊父母一次性偿还房屋贷款20万元,应视为对李磊个人的赠与。

李磊所占份额比较大,因此房屋归李磊所有比较适宜,但李磊应给付牛玉相应数额的房屋折价款。关于车辆,系双方共同财产,车辆归牛玉所有,但牛玉应给付李磊车辆折价款。

不过由于牛玉有过错,法院认定李磊应适当多分,均得60%,牛玉分得40%。

关于李磊彩票中奖20万元,庭审中李磊提供部分票据证明其花销,结合双方收入情况及日常花销,确认花销共计10万元,剩余10万元,李磊应给付牛玉4万元。牛玉有过错,李磊主张精神赔偿,应予以支持。


女方与他人开房记录作为判决依据

原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牛玉与被告李磊离婚;

二、婚生子归原告牛玉抚养,被告李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三、轿车一辆归牛玉所有;

四、贷款房屋一处归被告李磊所有,剩余贷款由李磊自行偿还,李磊一次性给付牛玉房屋折价款238000元,房屋折价款付清前,该房屋仍为原、被告共有;

五、牛玉一次性给付李磊车辆折价款33000元;

六、李磊一次性给付牛玉40000元;七、牛玉一次性给付李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宣判后,牛玉提出上诉,认为应当撤销原审判决第七项。

经查,原审法院调取了牛玉与他人的开房记录,牛玉辩称是为客户预订房间,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牛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酌定给付李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并无不当。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四种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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