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飞来20万元债务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张翔宇 刘一慧 发布时间:2014/6/10 9:02:13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通讯员刘一慧、马军)两公婆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没有任何共同债务,但之后前妻却得知需要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前妻认为所谓共同债务是前夫的恶意报复。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一慧、马军)两公婆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没有任何共同债务,但之后前妻却得知需要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前妻认为所谓共同债务是前夫的恶意报复。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妻对前夫的债务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家住中山的黄某与吴某于2010年1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又于同年5月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签订有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也无子女。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同年4月,黄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万元。因种种原因,黄某仅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李某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要求吴某与黄某共同承担责任。

  吴某在庭审时辩称,借款当时吴某与黄某正在协商离婚,不知道黄某借款的情况,借款的行为是黄某的个人行为,而且吴某没有分享过债务的利益,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与此同时吴某认为这是前夫黄某为报复吴某与其离婚,蓄意串通他人进行以合法的借贷关系来掩盖其恶意行为。

  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共同承担

  经审查,黄某向李某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银行的转账凭证,黄某对此也予以确认,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吴某质疑李某与黄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但二审中无论是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还是黄某到庭陈述均未得到证实,吴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其质疑,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李某已举证证明在涉案债务发生期间吴某与黄某之间是夫妻关系,吴某认为涉案债务是黄某的个人债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且两人并未就双方的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故黄某向李某借取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判决黄某向李某清偿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同时吴某对黄某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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