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异国女子给儿子做"老婆" 还没带回家就被查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4/1/8 14:48:10 点击数:
导读: 因伙同他人拐卖异国妇女,33岁的杨某于2013年7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0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因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因认为法院判…

   因伙同他人拐卖异国妇女,33岁的杨某于2013年7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0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因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因认为法院判决量刑过重,杨某已提出上诉。

  杨某系云南省文山县农民,2012年1月中旬,在浙江省打工的河南人唐某与工友闲聊中说到自己的儿子阿洋还没有老婆,一名工友说其老家的张某能帮人找媳妇,并把张的电话号码给了唐。之后,唐与张取得了联系,并把帮儿子找老婆的事情告诉了张,张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把此事告诉了妻子吴某,二人商议,由吴通过云南省的杨某联系购买异国妇女,给唐某的儿子阿洋做老婆。

  同年2月27日,杨某告知吴某称已找到一名异国女子,并将女子照片发给吴,吴将照片转发给阿洋,阿洋看后同意购买该女子。吴某即与杨某谈价钱,最后商定以5.6万元成交,并要求杨某事成后付1万元给她,杨表示同意。2月29日,张某夫妇带着唐某、阿洋二人从河南信阳市到达云南省广南县城和杨某会面,并在县城一个公园与异国女子翁某见面,阿洋见到翁某后表示同意,当即打电话让远在河南老家的亲属往杨某的银行账号内汇入5万元,同时唐某将身上的6000元现金也交给了杨。

  按照原来的约定,杨某到银行取出1万元给了吴某。当日下午5时许,张某夫妇带上唐某、阿洋和翁某乘坐汽车赶往南宁。3月3日,五人在南宁火车站候车室准备乘坐K316次列车返回信阳时,被南宁火车站执勤民警查获。被解救的异国女子翁某被公安机关遣送回国。随后,张某、吴某被依法判刑。

  2013年7月25日,南宁铁路公安处把杨某列为在逃人员进行网上追逃,次日,杨某被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12月20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盈利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下达后,杨某认为量刑过重,已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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