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未过户被前夫卖 换锁占房不敌善意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4/10/28 13:50:37 点击数:
导读:夫妻离婚后房屋判归女方,男方私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女方获知后占房拒搬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因原告方支付了合理房价属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被告腾空搬离并返…
夫妻离婚后房屋判归女方,男方私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女方获知后占房拒搬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因原告方支付了合理房价属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被告腾空搬离并返还房屋给原告。

  2012年8月18日,谢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约定谢先生以60万元的价格将渝中区大坪正街一套房屋出售给刘女士。

  2012年11月6日,谢先生与刘女士在房屋交易登记部门签订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次日,刘女士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支付给谢先生相应价款。同月17日,何女士强行换锁占据该房屋并拒绝搬离。

  另查明,何女士系谢先生前妻,离婚时何女士分得该套房屋,但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原告刘女士认为,何女士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何女士停止侵害,立即搬出该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由何女士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并不发生公示效力,该房屋仍登记在谢先生名下。

  登记产权人谢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刘女士系公开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市场对价,并完成过户登记,符合一般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依据公信原则,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信赖而受让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和排斥权利人。刘女士系善意第三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何女士为无权占有,应予以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未经登记的权利不发生物权效力,权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在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刘女士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何女士依法院判决取得涉案房屋系房屋权利人,但未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何女士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只能依法向谢先生主张权利,挽回损失。
来源:重庆五中院、渝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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