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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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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开办工厂 婚后搬迁获18万补偿 离婚时妻子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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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和于强2012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6月,生下女儿余嘉怡。于强是江苏人,比林佳大13岁。2009年到重庆,开办了一间机械配件厂。林佳是百货公司职员。婚后于强表现出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性格暴躁,对林佳动辄打骂。林佳称,于强行为不检点,四处拈花惹草,嗜好嫖娼,还经常赌博。结婚的两年时间经常不在家,对家庭不管不问,也不提供任何经济补助,未尽到丈夫、父亲应有的责任。2014年6月,林佳无法忍受于强的种种行为,向法院起诉离婚。
18万拆迁补偿,妻子要求分一半
林佳称,结婚期间,于强办工厂赚了不少钱。2013年,工厂拆迁,于强获得补偿款18万。但这些钱全部被于强转移,自己没有得到一分。林佳认为,工厂虽然是于强婚前开办,但婚姻关系期间,经营赚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有自己的一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于强支付拆迁款9万元。
开庭审理时,于强同意跟林佳离婚,也认可确实得了拆迁补偿款18万元,但这笔钱一部分已经用于处理搬迁后续事宜,另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没有剩余。
没有相关证据 法院判丈夫不偿还
法院审理查明,于强的机械配件厂是他2009年婚前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法院认为,工厂现有厂房、机器设备等应属于于强个人财产。婚姻期间,该厂的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相应财产,林佳必须举示证据证明。而林佳没有举示相应证据。且于强称,补偿款已经用在厂房搬迁和弥补亏损上,因此,林佳要求分割补偿款,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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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相当重要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何佩君律师:厂房拆迁补偿款主要包括:建筑物补偿、设备重置补偿、拆迁费用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安装费、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和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等几个方面。
于强的机械厂在婚前开办,因此,涉及厂房设备本身的补偿都应视为于强婚前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个体小作坊没设正规账目,林佳很难举证证明婚后于强的经营收入。但拆迁补偿中涉及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即为经营收入的补偿,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林佳收集到相关证据,可以向法院举示,主张权益。(来源: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