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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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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以父亲份额为限
案情回顾
刘家店镇前吉山村的李老先生中年丧子,后独自抚养孙子李光上学,照顾其生活。李老先生除李光父亲外,还有两个女儿,均已结婚,生活稳定。李光的两位姑姑定期回来看望他和爷爷,适当照顾二人生活。
今年7月份,年迈的李老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老房5间。李光要求以孙子的身份继承房屋,两个姑姑却说李光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权继承李老先生遗产。李光为此来司法所咨询。
司法解答
平谷区司法局刘家店司法所张争艳:根据《继承法》规定,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他们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其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则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李光的父亲先于李老先生死亡,那么李光有权代其父继承李老先生的遗产,但以其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