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料邻家老人近6年 遗产继承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3/4/12 14:45:53 点击数:
导读: 【案情】  徐大爷有3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并结婚生子。10年前,徐大爷的老伴去世后,他先后被儿子们接到城市里生活,但老人在城里住了不到2年,就坚持回老家自己居住。儿子们除了逢年过节回来探望父亲,就尽可能多…
 【案情】
 
  徐大爷有3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并结婚生子。10年前,徐大爷的老伴去世后,他先后被儿子们接到城市里生活,但老人在城里住了不到2年,就坚持回老家自己居住。儿子们除了逢年过节回来探望父亲,就尽可能多给生活费。
 
  起初,邻居老张为减轻徐大爷独自生活的寂寞,便经常陪老人聊天。后来,徐大爷患上中度中风,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经常住院治疗,生活难于自理,老张便照料他的饮食起居近6年,双方建立了很深的感情。徐大爷曾将2万元送给老张,但被老张婉言拒绝。徐大爷曾口头表示,将来他百年之后,他的2层楼房归老张继承,但没有立下遗嘱。2012年3月,徐大爷突患脑溢血不治身亡。
 
  同年4月,老张因病住院治疗了3个多月。出院后得知,徐大爷居住的房屋已被儿子们卖给李某,房价22万元。今年1月初,老张分别与徐大爷的儿子们联系,希望能适当继承徐大爷的遗产,分给他5万元,但遭到拒绝。老张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纠纷,并查明徐大爷的遗产共计26万余元,3个儿子已分割完毕。
 
  【争议】
 
  对于老张是否有权继承徐大爷的遗产,有三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张虽然照料徐大爷近6年,但他不是徐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无权以继承人的身份享有老人的遗产,因此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张虽然不是徐大爷的法定继承人,但他照料老人近6年,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老张有权适当继承老人的遗产。徐大爷的遗产共计26万元,老张要求分得5万元,诉讼请求适当,应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老张与徐大爷形成了扶养关系,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老张依法享有遗产酌给请求权,他有权分得徐大爷的适当遗产。法院应依法支持老张的诉讼请求。
 
  【探究】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补充理由如下: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老张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是法定的继承人,本案也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因此老张享有的不是继承权。这是必须明确的。
 
  但是,《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是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规定。
 
  所谓遗产酌给请求权,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这里所指的“扶养关系”的人有两种情形: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可以是经济上的资助,也可以是劳务上的资助,还可以是精神上的慰藉,三者具其一,都可构成扶养关系。遗产酌给请求权这种权利既不同于继承权,也不同于受遗赠权,而是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一种特殊性质的权利,真正体现我国继承法贯彻的养老育幼,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本案中,老张无偿照料患病的徐大爷近6年,不仅用劳务扶助,而且给予了徐大爷精神上的慰藉,使其安享晚年。应当认定老张与徐大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此,老张有权请求适当分得徐大爷的遗产。徐大爷的儿子们在分割遗产时没有通知老张,老张得知其权利遭受损害后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且老张要求分得5万元是适当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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