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改嫁死后留房产 被寄养子女有权继承吗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3/11/15 15:28:00 点击数:
导读: □案情  肖鸣、王健系肖梅与前夫王东所生子女。王东去世后,肖梅与朱刚结婚(再婚)。此时,肖梅便将肖鸣、王健寄养在亲属家抚养,直至成年。肖梅与朱刚结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即朱婷、朱鹏。  2001年4月18日,肖…

 □案情

  肖鸣、王健系肖梅与前夫王东所生子女。王东去世后,肖梅与朱刚结婚(再婚)。此时,肖梅便将肖鸣、王健寄养在亲属家抚养,直至成年。肖梅与朱刚结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即朱婷、朱鹏。

  2001年4月18日,肖梅与朱刚通过房改方式取得坐落于东湖区的房屋所有权,并登记在肖梅名下。2004年5月8日,肖梅与朱鹏共同购买高新开发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肖梅与朱鹏名下。朱刚、朱婷、朱鹏一直与肖梅共同生活,在肖梅生病住院期间,一直由朱刚、朱婷、朱鹏履行扶养义务。2013年4月28日,肖梅去世后,肖鸣、王健认为朱婷、朱鹏和其作为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均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所继承的肖梅的遗产,其中有大部分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肖梅的遗产,原告无权继承该部分财产。另外,被告与被继承人肖梅长期共同生活并对被继承人肖梅进行了扶养及赡养义务,而原告没有与被继承人肖梅共同生活,也没有对被继承人肖梅履行赡养义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原告无权继承遗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肖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均享有法定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由于本案被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全部扶养义务,而本案原告既没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也未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故被告应当适当多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被告按照1:2的比例分配遗产,遂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肖梅名下的坐落于东湖区的房屋归被告朱刚、朱婷、朱鹏共有;登记在被继承人肖梅及被告朱鹏名下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的房屋归被告朱刚、朱鹏共有;被告朱刚、朱婷、朱鹏支付原告肖鸣、王健房屋折价款、银行存款及抚恤金合计254762.96元。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刘媛徐荣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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