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争房产 法官根据老人录音遗嘱听“声”断案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3/11/14 10:32:49 点击数:
导读: 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审结一起录音遗嘱案件,按照一位老人的录音遗嘱,将其房产判给了她的女儿。  王老太中年丧夫,一人将两子一女抚养成人。王老太78岁时患偏瘫,女儿将独自生活的母亲接回自己家,照顾了七八年…

   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审结一起录音遗嘱案件,按照一位老人的录音遗嘱,将其房产判给了她的女儿。

  王老太中年丧夫,一人将两子一女抚养成人。王老太78岁时患偏瘫,女儿将独自生活的母亲接回自己家,照顾了七八年。

  王老太因右手麻木,不能写字,她请来两个妹妹做见证,录下自己的遗愿。老人说女儿对自己非常好,照顾周到,待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女儿继承。

  王老太去世后,其两个儿子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分割房产。此时,王老太的女儿拿出录音遗嘱,并将二姨、小姨请来法庭作证。海淀法院审查认为,王老太的录音遗嘱清楚明确,没有剪辑加工的痕迹,且有两个非利害关系人见证,该遗嘱符合录音遗嘱的条件,合法有效,遂判决房产归王老太的女儿所有。

  据法官介绍,《继承法》中规定,公民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为部分继承人继承,录音遗嘱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此外,要有两个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以外的见证人,更重要的是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进行剪辑、修改,具备以上条件时,录音遗嘱才有效。”

  在本案中,王老太的两个妹妹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因此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王老太的录音遗嘱比较清晰,处分的房产内容也比较明确。

  法官还称,由于录音的载体极易改变,为防止断章取义或者剪辑,必须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有复制、剪辑、修改的痕迹。王老太女儿提供的录音是由专用录音机录制的,为原始载体,无任何的人为变更,是客观的。(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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