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巨额财产姓“公”前妻无权分割

作者:宋芳科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发布时间:2012/5/10 10:36:15 点击数:
导读:巨额财产姓“公”前妻无权分割  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离婚后与前妻巨额财产纠纷案6年审理终结  记者宋芳科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2012年4月9日,随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进行了6年的…

巨额财产姓“公”前妻无权分割

  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离婚后与前妻巨额财产纠纷案6年审理终结

  记者宋芳科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2012年4月9日,随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进行了6年的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与前妻张某巨额财产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法院审理认为,董事长朱某名下在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85%的股权和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投资在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70.55%股权都是集体的,因此朱某和前妻不能分割此财产。

  自愿离婚协议前妻要求分割三公司股份

  2005年8月9日,朱某和其妻张某自愿登记离婚。当年8月19日,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财产部分约定,“男方带走随身衣物,其余全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张某认为,朱某占有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中的39万元,占股份比例的78%;占有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的85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5%;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占有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3%,朱某应占股份比例的70.55%。张某要求朱某履行分割股份协议,被朱某拒绝。2007年,张某将朱某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将朱某在该两公司的股份全部归张某所有。

  一起离婚案两级法院多次审判

  2007年9月3日,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朱某与张某协商解决股权的转让事宜。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8年1月7日,省高院以“原审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不足”,对争议股权到底属于“集体”或是“个人”的事实未予查清,应该让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件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9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重审判决,认定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及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均不属于朱某、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15日在省高院的主持下,两人达成调解协议,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朱某名下的85%的股权由朱某、张某各占一半,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中朱某所占相应比例的70.55%股权由朱某、张某各占一半。省高院对该协议书的内容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后该调解书生效并得以执行。

  省高院终审前妻无权分割巨额财产

  对于省高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作为第三方的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明明是“集体”的财产,怎么一夜间就变成“个人”的了?2011年12月省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再审程序,决定对该调解案再审。

  省高院再审认为,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78%股份,虽然登记在朱某的名下,实际是企业和职工的股本。朱某和张某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85%股份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主张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属于其和前夫朱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12年4月9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该院于4年前做出的民事调解书,维持4年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及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均不属于朱某、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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