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成 男友投毒杀女方全家

作者:杨君相 陈胜友  发布时间:2009/12/21 14:04:28 点击数:
导读:同居期间,因女方要求男方离开,男方一气之下将毒鼠强投入其家的辣椒罐中,致使全家3人中毒,1人重伤,1人死亡。11月24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武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恋爱纠纷引起的故…

 

 

      同居期间,因女方要求男方离开,男方一气之下将毒鼠强投入其家的辣椒罐中,致使全家3人中毒,1人重伤,1人死亡。11月24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武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恋爱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兴勇,男,36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和顺乡水塘村天成沟村民小组。1998年年初,叶兴勇经他人介绍,与唐某某恋爱,并到唐某某家居住。1999年下半年,唐某某与叶兴勇因琐事发生矛盾,让叶兴勇离开唐家。叶兴勇托人说和遭唐某某拒绝,遂生杀人恶念。

 

      1999年12月9日晚,叶兴勇从唐某某家房顶翻入其厨房,投毒鼠强入辣椒罐内。次日早上,唐某某全家食用拌有毒鼠强的辣椒拌的鱼腥草(俗称侧耳根)后,致唐某某的儿子余甲(殁年5岁)死亡、母亲田某重伤,唐某某和其父唐甲亦中毒。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毒化物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附民原告人唐某某、田某、唐甲在庭上提出了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共计40692.5元的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兴勇,采取投毒的手段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应不同于一般的暴力故意杀人案件,请求法院考虑特定情节从轻处理。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法院将定期宣判。

 

 

编辑:王洋    

文章出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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