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怀疑妻子与人有染,联合奸夫杀死情敌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12/21 14:01:32 点击数:
导读:11月25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婚姻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本文,男,45岁,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曹回乡河南村10组。被告人王世云,男,44岁,…

    11月25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婚姻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本文,男,45岁,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曹回乡河南村10组。被告人王世云,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垫江县曹回乡石鼓村2组。徐某某系本案被告人王世云的妻子,同时与本案另一名被告人刘本文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王世云察觉到徐某某与刘本文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认为徐某某同时与本案被害人余甲关系暧昧,欲通过刘本文加害余甲,故多次挑拨刘本文伺机加害余甲。刘本文亦认为徐某某与被害人余甲关系暧昧。

     1995年4月22日下午,王世去、刘本文商定,乘余甲当晚来王世云家分工钱,返回经过白鸡坡时加害。当晚22时许,余甲算完工钱后离开王世云家,王世云暗中尾随。当余甲经过重庆市垫江县曹回乡北鸡坡时,暗藏在此的刘本文持木棒猛击余甲头部,致余倒地。王世云赶到,见余甲手脚还在动弹,又上前掐余甲的脖子。之后,王世云叫刘本文拿出6角人民币放在余甲手上伪造抢劫杀人后离开现场。后经法医鉴定,余甲系头部遭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大失血休克死亡。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附民原告也提出33万元的巨额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本文、王世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法院将定期宣判。

 

编辑:王洋    

文章出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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