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申请认可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作者:高见成  发布时间:2008/8/14 11:02:14 点击数:
导读:[案情]2001年11月22日,申请人李旭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对刘长林与李旭离婚一案于2001年7月13日H做出的第01—FP—266181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解除刘长林与李旭于1…

 [案情]
    2001年11月22日,申请人李旭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对刘长林与李旭离婚一案于2001年7月13日H做出的第01—FP—266181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解除刘长林与李旭于1986年3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缔结的婚姻,双方离婚。该判决于2001年8月13日生效。
    [审判]
    宜昌中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对上述案件的第01—FP—26 6181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对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第01—FP—266181号判决中关于刘长林与李旭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评析]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就中国籍当事人的申请所作出的离婚判决案,在本市是首宗,但随着世界交流的发展,本市人以至中国人到外国定居的将日益增多,此类案件也将不为少见。
    根据国际法,一国的国家主权只能及于该国家的领土和国民,作为国家主权所派生的司法权也只能在其域内有效,外国对他国的判决可以不予认可。但世界人、物的流动,使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在国际私法领域,对他国的民事判决,其他国家根据两国间的协议或者互惠原则,可以有条件的承认他国判决,但需对他国的判决进行司法审查。
    本案是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就中国籍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专门制定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和人民法院审查承认的条件。
    1、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法院和申请人需提供的文件。
    根据《规定》,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不论居住于国内还是国外,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规定》要求申请人提出申请应提交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和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人为原告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
    《规定》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确立了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五种情形,没有所列举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承认。《规定》规定的情形分别为: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原则或者违反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主要是进行程序性审查,但也不排除对判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比如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
    此案严格依据《规定》和《民诉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予以肯定。但需指出的是该案中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明令废除,在今后此类案件中,不应再适用。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背景资料:
    加拿大是一个有10个省和3个北部地区的联邦国家。加拿大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权力,省政府履行保健、教育等职能,并向公民提供直接服务。安大略省是加拿大人口最多的省,人口近1200万,占加拿大公民总数的近40%。安大略省的陆地面积超过100万平方公里,比法国和西班牙两国加起来的面积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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