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案外人实现债权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重庆忠县法院 熊安林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7/22 20:51:33 点击数:
导读:案情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购房向张某借款50000元。2005年10月,王某提起诉讼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并判决,张某的50000元借款由李某一人偿还。嗣后,李某下落不明,张…
 
      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购房向张某借款50000元。2005年10月,王某提起诉讼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并判决,张某的50000元借款由李某一人偿还。嗣后,李某下落不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其借款50000元。
 
      1、张某是否可以凭离婚判决书确定的由李某偿还其借款义务,申请法院执行?
      2、本案中的债权人如何实现其债权?
      3、离婚案件中涉及第三的债权时,是否可追加第三人参加者诉讼?
 
 
      问题1、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张某可以凭此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判决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按判决的内容履行其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只能另行提起诉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法律的规定,张某不能成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离婚诉讼的双方,张某是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在一方拒绝屐行义务时,只能由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张某作为案外人,当然不能作为申请主体。其离婚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同时其债务的承担也只是离婚当事人内部的分配,不及于案外人。张某要实现其债权只能直接向当事人主张或者通过另案诉讼。
     问题2、本离婚案件中虽然判决其债务50000元由李某一人偿还,但这只是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债务内部的承担方式的分配,对外并不产生效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张某起诉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其债务,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王某偿还了债务,可向李某追偿。
      问题3、在离婚案件中,不宜将张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这个角度来看,张某主张债权符合第三人的特征,而离婚案件主要是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是附属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中不存在第三人。如果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第三人可能会与第三者相混,从而导致误会。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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