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实施问题:取证难度大,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来源:中国法律大全 发布时间:2008/7/22 20:01:49 点击数:
导读:婚姻家庭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婚姻法》正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增设了家庭暴力制裁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视权制…

       婚姻家庭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婚姻法》正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增设了家庭暴力制裁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视权制度等,填补了立法空白,使公民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是,就《婚姻法修正案》实施5年的司法实践看,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使这部法律的实效没有充分发挥。下面,谈谈《婚姻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存在问题:

     取证难度大,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不仅在经济上惩罚了有过错方,还可以抚慰无过错方所受的伤害。从而,分清是非,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但实践中,法院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举证,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自行取证非常困难,致使损害赔偿很难实现。据调查,齐市第二律师事务所2004年共代理由于家庭暴力和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案件12起,其中法院判决获得损害赔偿的为0起;齐市建华区法院2004年共审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300起,其中判决获得损害赔偿的为0起。

    “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第三者能作为目击证人;如果一方坚决否认,仅凭照片、验伤记录、住院证明是难以定案的。况且,即使有知情者也因害怕遭报复而不愿意出庭作证。“婚外同居”的证据就更难取得了,因为必须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

    受害者要想取得证据,首先必须采取跟踪的方式,一旦发现了同居地点和不法同居者,在紧急情况下也只能求助“110”或者派出所。即使派出所对不法同居者做出了行政处罚,处罚的证据在离婚时只能作为一方有过错的证明,而不能证明是“婚外同居”。受害者还必须收集证人证言、同居地居委会证明,这些证据靠受害者个人的力量是很难收集到的。

    虽然,“视听资料”(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作为证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才能被法院认定。况且,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对受害者个人能力要求也较高,一旦被发现,会危及她们的人身安全。综上所述,由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采用“坐等证据”的举证方式,使离婚损害赔偿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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