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来源:法商网 发布时间:2008/5/6 15:07:16 点击数:
导读: 现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婚姻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受到侵害…

 现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婚姻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受到侵害故现今各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


  那么我国法院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67条、268可知: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提出请求但如由法院请求依《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和第267条的规定必须以有共同约束的条约或存在互惠为依据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提出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经审查认为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来看如果既无共同约束条约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不在此限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婚姻缔结地也在外国那么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我国法院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由这样一个案例:


   2004年5月20日美国人K先生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递交要求承认美国法院判决K先生与其美国妻子的离婚判决有效并执行其在美国房产的申请书法院最后对这起特殊的涉外离婚纠纷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K先生的国籍系美利坚合众国现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K先生与其美国的妻子于1993年在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2001年3月K先生到重庆工作、居住至今妻子现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双方均未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2003年8月美国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属于K先生现其前妻迟迟不愿交出房产K先生现在工作繁忙认为回美国申请执行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所以在中国法院提起了承认和执行申请


   渝中区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据此渝中区法院对K先生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对美国法院的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9日颁布的对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范围指出: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离婚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审查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予承认由此可以得知:上述案例中渝中区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需要存在共同条约约束关系或者互惠关系但对无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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