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况

  发布时间:2008/5/4 16:14:28 点击数:
导读: 刘先生与美国人Cristina于1999年3月在上海注册结婚‌,‌婚后两人定居在上海‌法。商‌并于2000年11月产下一女‌,‌但由于两人在对于女儿教育方式上的分歧‌,‌使得双方的矛盾开…

   刘先生与美国人Cristina于1999年3月在上海注册结婚婚后两人定居在上海并于2000年11月产下一女但由于两人在对于女儿教育方式上的分歧使得双方的矛盾开始不断升级2007年2月Cristina在刘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着女儿一同返回了美国


  刘先生在得知此事后也立即动身前往美国两人在迈阿密的家中又为此事大吵了一架并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刘先生的经济收入远比Cristina多得多因此生怕美国的法官会偏袒本国人于是刘先生便又返回上海于2007年3月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得到女儿的抚养权法院受理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法院对于刘先生提出的离婚诉讼裁定不准予离婚


  无奈之下刘先生于6个月后再次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时Cristina向法官出示了一份由迈阿密当地法院所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提出美国法院以就两人的财产分割、女儿的抚养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了判决要求上海中院对这份判决书作出承认并予以执行


  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对于刘先生与Cristina离婚的财产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宜都作了判决,并把女儿判给了Cristina


  在上海中院的庭审中刘先生对于迈阿密法院关于财产的分配表示愿意接受可是坚持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同时提出自己根本不知道Cristina已经在美国就两人的婚姻关系提起了离婚诉讼没有任何法院向他发出过出庭的通知上海中院在调查后确认这份判决书确实是迈阿密当地法院作出的


  但是上海中院最后却裁定对于这份判决书我国法院不予承认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依照我国《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如发现其他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时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要求承认该判决的请求裁定不予承认


  Cristina在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迈阿密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该法院的判决是在刘先生缺席且没有得到法院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虽然刘先生只是坚持要求得到女儿的抚养权对于财产的分配表示愿意接受但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涉外判决书的承认与执行不存在一部份予以承认而另一部分则不予承认的情况因此上海中院对这份判决书只能裁定承认或者不承认


  由于迈阿密当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在程序上不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综上上海中院按规定作出裁定对该离婚判决书不予承认


  从这例子可以看出在涉外婚姻中我国要作出以上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我国公民在涉外婚姻这一特殊的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我国司法的独立性首先如果我国对于其他国家所作出的涉外离婚判决一律不予承认这显然不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司法协助原则其次我国对于这些判决都一概承认而不设置任何条件那么在国际社会交往中我国的司法独立性何在?

  为此我国对涉及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相关规定即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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