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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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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中自愿写欠条 分手后被判偿还二万
热恋中的李强为讨女友张丽(均为化名)欢心,自愿书写了两万元的欠条,两人分手后,张丽多次依欠条向李强索要欠款未果,遂将李强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偿还借款二万元。日前,门头沟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张丽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丽诉称,我与被告曾是恋爱关系,现已分手。恋爱期间,被告共计花费我20 000多元钱。2007年5月,被告为我书写欠条一张,承诺于2007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被告一直拒绝给付,故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李强辩称,我与原告并非只是恋爱,我们已举行了婚礼仪式,并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都是结婚时收的份子和双方父母给的钱,并非原告个人财产。欠条是在原告不断找我闹事情况下写的,并不是我的真实意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5年10月,张丽、李强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4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2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而分手。2007年5月15日,李强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今欠张丽两万元钱整,还款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止,如到时未还上,一切后果自负”。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张丽提交了李强书写的欠条,证明欠款事实。李强确认该欠条系其亲笔书写,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丽要求李强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李强主张该欠条系为摆脱张丽纠缠,无奈之下所书写,并非出于自愿,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李强偿还张丽欠款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