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合 上海一对表兄妹婚姻关系被判无效

作者:富心振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4/16 22:46:05 点击数:
导读:4月16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表兄妹结婚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表兄妹结婚违反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故判决确认顾女士与倪先生的婚姻无效;生育的一儿子随顾女士共同生活,并由其…

       4月16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表兄妹结婚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表兄妹结婚违反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故判决确认顾女士与倪先生的婚姻无效;生育的一儿子随顾女士共同生活,并由其独自负担抚育费至儿子18周岁止。

        顾女士的母亲系倪先生父亲的胞妹,顾女士与倪先生属表兄妹关系。1997年1月,顾女士与倪先生在长辈们的介绍、撮合下,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翌年11月,生育了一子,现就读于小学三年级。2007年春节起,顾女士与倪先生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期间儿子一直随母亲顾女士共同生活。今年3月,顾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顾女士诉称,因与倪先生是表兄妹结婚,违反《婚姻法》规定,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儿子随其共同生活,并由其独自负担儿子抚育费。

       倪先生辩称,其父系顾女士母亲之兄,双方确属表兄妹关系。如双方的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则要求儿子随其共同生活,并由其独自负担儿子抚育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顾女士与倪先生系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故双方的婚姻应依法属无效。现双方均提出儿子随己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分居后,儿子一直随顾女士共同生活,对其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儿子随顾女士共同生活为宜。且顾女士自愿独自负担儿子抚育费并无不当,可予照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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