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继承法律咨询热线:
023-67531198 13983410815
首席律师
贺天强律师
联系我们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4幢1-6 邮 编:401147
联系电话:023-67531198 67531528
客服微信:s18875009371
E-MAIL:751408230@qq.com
最新推荐
胁迫的婚姻被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08/10/28 15:38:21 点击数:
导读:胁迫的婚姻被认定无效【打印本文】【关闭窗口】日期:2008年6月24日10时来源:作者:编辑:…
胁迫的婚姻被认定无效 |
|
2002年底,林某与陈某在网上认识。当时林某是一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而陈某自称是省报记者。陈某通过帮林某报名到省委党校学习以及帮着做保险业务等,与林某逐渐熟悉起来。后来,陈某声称自己喜欢林某,并已经要求其在省里当官的“外公”帮林某调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对此深信不疑的林某随后辞去了保险公司的职务。但令林某想不到的是,他一直未能调到政府机关工作。这时,陈某要挟林某只有与她结婚,才能帮忙,否则就拉倒。林某迫于调动工作的原因,遂同意与陈某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日,陈某持伪造身份证及户口簿以“王清”的身份与林某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举行婚礼。 尔后,陈某利用帮林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了林某及其家人近十万元,但林某调动工作一事仍然没有眉目。感觉上当受骗的林某遂向警方报案,陈某的骗术终于“穿帮”被警方刑事拘留。陈某被抓后,林某向泉州市鲤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陈某的婚姻。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承认在进行结婚登记上胁迫了林某,并自述其假冒省报记者,先诱使林某辞职,后利用其辞职没有工作的情况,要挟林某如不与她登记结婚,则不帮忙其调动工作。林某无奈之下同意结婚后,她又伪造身份证与其登记结婚并骗取了林某的部分钱财。 法院认为,陈某利用原告已辞职,急于调动工作的心理,要挟林某结婚,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关于“胁迫”的规定。据此,法院以被告陈某明确承认有胁迫原告林某结婚的事实,认定双方婚姻无效,依法撤销了民政部门为双方颁发的结婚证书。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