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的婚姻被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08/10/28 15:38: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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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的婚姻被认定无效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日期:2008年6月24日10时 来源: 作者: 编辑:  
 
 
 本网讯 王雄 记者郭宏鹏 陈某以帮忙调动工作为名,骗取林某与她结婚。然而,结婚后陈某却没有兑现诺言。林某发觉上当受骗后,一纸诉状将陈某
 
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他与陈某的婚姻关系。近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有胁迫林某结婚的事实,判令双方婚姻无效。
  2002年底,林某与陈某在网上认识。当时林某是一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而陈某自称是省报记者。陈某通过帮林某报名到省委党校学习以及帮着做保险业务等,与林某逐渐熟悉起来。后来,陈某声称自己喜欢林某,并已经要求其在省里当官的“外公”帮林某调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对此深信不疑的林某随后辞去了保险公司的职务。但令林某想不到的是,他一直未能调到政府机关工作。这时,陈某要挟林某只有与她结婚,才能帮忙,否则就拉倒。林某迫于调动工作的原因,遂同意与陈某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日,陈某持伪造身份证及户口簿以“王清”的身份与林某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举行婚礼。
  尔后,陈某利用帮林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了林某及其家人近十万元,但林某调动工作一事仍然没有眉目。感觉上当受骗的林某遂向警方报案,陈某的骗术终于“穿帮”被警方刑事拘留。陈某被抓后,林某向泉州市鲤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陈某的婚姻。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承认在进行结婚登记上胁迫了林某,并自述其假冒省报记者,先诱使林某辞职,后利用其辞职没有工作的情况,要挟林某如不与她登记结婚,则不帮忙其调动工作。林某无奈之下同意结婚后,她又伪造身份证与其登记结婚并骗取了林某的部分钱财。
  法院认为,陈某利用原告已辞职,急于调动工作的心理,要挟林某结婚,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关于“胁迫”的规定。据此,法院以被告陈某明确承认有胁迫原告林某结婚的事实,认定双方婚姻无效,依法撤销了民政部门为双方颁发的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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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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