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非法同居 离婚被判赔两万

  发布时间:2007/9/8 17:03:24 点击数:
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的老婆与其他女子公开同居,结果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被告补相华(化名)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判决他赔偿原告桑馨(化名)精神损失费两万元人民币。被告补相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的老婆与其他女子公开同居,结果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被告补相华(化名)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判决他赔偿原告桑馨(化名)精神损失费两万元人民币。
 
    被告补相华,男,现年53岁,系某大型国有垄断企业职工。经人介绍,他于1979年5月认识了比他大4岁且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女职工桑馨。随后不久,他们建立了恋爱关系。1980年1月,这对“姐弟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走进了婚姻的殿堂。1982年3月,他们的独生子小明降生,给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欢乐。直到1999年,补相华和桑馨都互敬互爱,夫妻关系良好。
 
    2000年,他们的独生子小明上大学去了。桑馨也从单位退休在家。由于工作的缘故,补相华常在外应酬。对此,不知如何打发时间的桑馨开始表示不满。到后来,发展到了怀疑和指责的程度。为此,两人的关系迅速恶化,以至于经常吵骂甚至抓打。郁闷的补相华感到这个家简直就是个“角斗场”,没有丝毫温暖和关怀,根本不值得留恋,并因此经常不回家。2003年9月,补相华和桑馨因琐事发生了一场激烈的冲突。之后,补相华便搬出去居住,再不与桑馨见面和联系。有因于此,桑馨常常以泪洗面,心情恶劣,身体状况日渐下降。
 
     越想越气的桑馨,开始对补相华的行踪和生活情况进行调查。不久,即发现补相华在外租房且与一年轻女子公开同居。2006年5月,桑馨向公安机关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庚即介入并对补相华和该女子进行了批评教育。
 
    2007年5月,桑馨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补相华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人民币。
    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不相互谅解而引发家庭纠纷,以至于互不信任导致感情破裂。经过调解和规劝,双方均不同意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准予原告桑馨和被告补相华离婚。被告补相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且对原告桑馨构成了严重伤害,确属重大过错。结合本案实际,对原告桑馨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以两万元人民币为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内容: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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