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款 离婚后需还本金及利息

  发布时间:2007/7/21 11:30:05 点击数:
导读:12年前,男方向女方借款13万,后双方结婚,过了将近10年后,男方要求离婚,女方遂要求男方返还13万元,因此把男方起诉至法院。日前西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男方返还女方13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
12年前,男方向女方借款13万,后双方结婚,过了将近10年后,男方要求离婚,女方遂要求男方返还13万元,因此把男方起诉至法院。日前西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男方返还女方13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3日,男方冯先生因生活所需向女方唐女士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出具欠条,内容为:“今借唐某壹拾叁万元,如还不上愿用烧烤店抵押。”1996年2月份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5月,冯先生起诉要求与唐女士离婚。唐女士说,当时她要冯先生偿还13万元借款,但对方以种种理由拒付。     2006年2月,双方结婚10年后,经西岗区法院民事判决双方离婚。在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上记载唐女士向法庭提供证据质证时表述:“1995年6月3日欠条一份,拟证明男方在婚前跟女方借了13万元,一直没有还,要求男方还,而且证明男方婚前没有个人财产。”男方对欠条没有异议,但是说借这些钱是为了买房子用,这些钱早就还给女方了。该判决书对该项请求表述为:“关于女方请求男方偿还其13万元一节,因此款不属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故对女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唐女士对此提出上诉,但市中院对该项请求未予审理。     这次西岗区法院针对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审理,男方辩称,他向女方借款后,以经营所挣的钱偿还了女方。1996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前借款就全部还清,因当时双方已是事实婚姻,所以还完钱后就没有向女方要回欠条。而且男方认为女方长达12年之久才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借款关系成立,男方向女方借款,并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达,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现女方要求男方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计算利息一节,因双方对支付利息无约定,故利息应从女方诉讼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男方辩解说,借款已还清,但没有要回欠条,并无充分证据支持其辩解,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双方争执该借款是否过诉讼时效,因对借款期限双方无约定,故女方可以催男方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男方以欠款长达12年之久,女方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承担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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