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转移财产 法院判决少分

  发布时间:2007/7/20 16:35:25 点击数:
导读:近日,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因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被告对共同财产予以少分。夏某和幸系再婚夫妻,自2006年初结婚以来,二人争吵连连,且不断升级。丈…
    近日,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因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被告对共同财产予以少分。
    夏某和幸系再婚夫妻,自2006年初结婚以来,二人争吵连连,且不断升级。丈夫夏某于今年5月以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至潼南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该案受理后,夏某申请法院对幸某的银行帐户进行查询。然而就在法院查询前一小时,幸某将帐户内的3万元存款全部取走。并且在法院对她的调查询问过程中,幸某否认该笔存款的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潼南法院经过对该案的开庭审理,查明3万元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幸某的行为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院依法作出了该笔存款原告夏某分得2万元,被告幸某只分得1万元的判决。
    被告幸某为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在法院宣判后后悔不迭,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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