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外结婚登记告知单

  发布时间:2006/7/5 15:51:47 点击数:
导读:涉港、澳、台、外结婚登记告知单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一、办理结婚登记应持以下证件、证明: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港澳居民来…

 

涉港、澳、台、外结婚登记告知单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一、办理结婚登记应持以下证件、证明: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3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3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的有效护照;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二、特别提醒:
请您在前往办理结婚登记时,注意着装整洁,举止文明,随带当事人近期3张大2寸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婚姻服务中心可提供现场拍摄服务。
三、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四、服务电话: 16888999   2011219
五、监督电话: 20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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