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华侨结婚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06/7/5 15:49:53 点击数:
导读:一、申报材料  1、国内公民;(1)户口簿、身份证;(2)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华侨:(1)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或其认证的居住国公证…

一、申报材料

  1、国内公民;

1)户口簿、身份证;
2)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华侨:

1)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或其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港、澳同胞:

1)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出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以上人员还应提供:

1)婚前体检证明;
2)再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或原配偶死亡证明;
3)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4)华侨、港澳同胞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5)双方半身免冠黑白合影照片各三张。

二、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领证

三、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予登记。

四收费标准:

结婚登记每对手续费60元;
离婚登记每对手续费80元。

港、澳、华侨离婚登记参照国内公民离婚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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