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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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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因病去世,女儿要求继承房产,不料母亲早以十万低价“卖给”儿子,买卖合同有效吗?
母亲因病去世,女儿要求继承房产,不料母亲早以十万低价“卖给”儿子,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例来源 北京西城区法院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2014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对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西城区南礼士路的一处房屋,儿女未要求析产继承。2015年,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且并未实际支付。
201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2017年,女儿在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已登记至哥哥名下,遂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重庆婚姻律师有话说
重庆婚姻律师贺天强:本案例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继承问题。案涉房屋登记在王女士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王女士与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王女士丈夫去世后,房屋析产之前,该房屋应当属于王女士和儿女共同共有。
本案中,王女士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十万”的价格将房屋买给儿子,名为买卖但其儿子并未支付房款,所以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未得到女儿的追认,王女士对儿子的赠与无效。同时,基于王女士和儿子的身份关系,二人在明知该房屋未经析产继承尚有女儿份额的情况下,仍私自处分房屋,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恶意串通,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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