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不尽抚养义务 子女可否主张权利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4/20 9:36:18 点击数:
导读:父亲为躲债抛妻弃女,外出期间一直不尽抚养子女义务,母亲独自难以支撑家庭负担,读小学五年级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宣判,判决父亲按月支付儿子抚育费700…
    父亲为躲债抛妻弃女,外出期间一直不尽抚养子女义务,母亲独自难以支撑家庭负担,读小学五年级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宣判,判决父亲按月支付儿子抚育费700元。
  该院审理查明,20158月起,父亲李某为躲债外出后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也没有承担儿子的生活、学习等费用。母亲陈某独自带着儿子租房居住,靠微薄的打工收入无法维持儿子生活和上学等日常开支,而李某对母子俩的生活不管不问,导致母子二人生活举步维艰。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现仍为夫妻关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抚养费的给付不宜直接判决支付到18周岁止。综合考虑后,根据实际,酌定被告李某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700元。
  据了解,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一般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产生,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还存有一定争议。
  对此,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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