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妈妈欲离婚,百天婴儿该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18/1/2 8:09:00 点击数:
导读: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妈妈离婚纠纷案,该案当事人都是90后,且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刚过百天。  原告张某1994年出生,被告廖某某1991年出生,两人于2016年5月经人介绍并且相恋,…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妈妈离婚纠纷案,该案当事人都是90后,且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刚过百天。

  原告张某1994年出生,被告廖某某1991年出生,两人于2016年5月经人介绍并且相恋,2017年1月登记结婚,2017年7月生育一个男孩。原告张某因为被告廖某某婚后对家庭不负责、对孩子不闻不问以及对自己母亲不敬,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17年9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因原、被告双方都执意离婚,后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夫妻感情确无调解和好的可能,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第一,张某与廖某某离婚;第二,婚生子由廖某某抚养,并由廖某某自行承担抚养费,张某某在行使探望权时,廖某某提供协助。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本案是女方提出离婚,且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坚持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究竟由谁抚养更为适宜,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从而最终作出妥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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