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需谨慎 风险太大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7/8/24 11:27:45 点击数:
导读: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据律师提醒,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当心得不偿失。为了经济利益而假离婚,最终假戏成真的事情时有发生。夫妻双方…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据律师提醒,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当心得不偿失。为了经济利益而假离婚,最终假戏成真的事情时有发生。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通过协议离婚的,如果协议内容对一方有利,另一方就可能无法要求偿还。如果查出来离婚是为了规避房贷政策等有损集体、国家或他人利益,当事人可能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假离婚?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被欺诈方不会作出同意离婚。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复婚。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

  由于不断炒热,房价大幅上涨,不少人就开始投机取巧,甚至用假离婚来购得房子。但是,这样做真的值得吗?“假离婚”式购房已成为我国社会上火热的特殊现象之一,本质上是作为房贷新政下的产物。二套房贷首期不得低于50%;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外资行叫停第三方房贷。在这样的政策规定下,开开心心离婚的“中国式离婚”热潮产生了。

  对待这一现象,很多人对认为,为了多买一套房而假离婚的夫妻,都是为了积累家庭财富,投资理财为了收益并不需要拘泥于形式。这也属于增加财富的一种方式,只要夫妻双方以及家庭都认可就无可厚非。更多的人认为是针对有孩子的家庭一方而言,离婚本身对孩子而言就会产生不良影响。父母这样的理财方式,往往对孩子的金钱观、人生观都有着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道德,损害了法律尊严,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分不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假戏真做人财两空

  王先生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前几年,他和妻子盘算着买套房子,并看中了一家楼盘。当时两人已经有一套房,在妻子名下。正好那时候限购令刚出,购第二套房要多花不少钱。看到不少夫妻利用假离婚的方法省钱,两口子决定也尝试一下。

  两人商量协议离婚,将现有房产转到女儿名下,然后由名下无房的妻子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他们还约定,贷款由双方一起承担。当时王先生想,用这样的方法能省几万块钱,而且自己和妻子感情稳定,过两年再复婚,什么损失都没有。

  随后,他和妻子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如愿买到了第二套房,放在了妻子的名下。此后的日子,两人仍旧像以前一起生活、一起还贷。

  两年多来,他们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没有想起来复婚。近日,王先生提出复婚,没想到“妻子”不愿意了。为了这件事,两人经常吵架。

  为了劝说“妻子”复婚,王先生和父亲多次上门理论,但对方就是不肯配合。当初为了省几万块钱而搞假离婚,两套房子又都不在自己名下,导致他现在无处可住,王先生越想越觉得委屈。眼看着与“妻子”的感情快要走到尽头,他打了电话报警求助。

  “我花钱买房,一起还贷,房子怎么就没有我的份儿?”王先生向民警吐苦水,他说自己对“妻子”的做法不能接受。他坚称,两人是因为买房而离的婚,并且有协议。不过,“妻子”却表示,两人就是正常的离婚,并表示就是不愿复婚。为此,民警将两人带到派出所调解。

  实际生活中,一些夫妻为了买房,假离婚后又复婚,或者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的事情并不少见。但有律师分析称,随着“国五条细则”的出台,为购房假离婚者可能涉嫌逃税罪。

假离婚逃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结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

  但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无论是通过行政程序还是诉讼程序离婚的,应当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如债务人在离婚时先分割共同财产,对共同债务明确为一人偿还,而实际上义务人因无偿还能力,而使债务难以清偿,那么,这种民事行为就违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债务清偿的程序和原则,且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假离婚”逃避债务,行为合法吗

  法院在实际处理对夫妻离婚债务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逃避债务,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等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禁止性规定,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对债务的非法处理行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或者直接起诉离婚双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据媒体报道,河南省郑州市民李洲(化名)为逃避债务,与妻子调解离婚,将房产一套及全部家电慷慨给了妻子贺利(化名)。随后,李洲迟迟不办房屋过户手续,遂被前妻告上法庭。李洲以当初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希望要回房产。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一套归原告贺利所有。

  李洲和贺利原是夫妻。2002年6月3日,经中原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协议书中除约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外,还特别约定,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一套房产,包括房产内的全部家电、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全部归贺利所有;离婚时,李洲单方所欠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协议还约定,以上协议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落款有李洲、贺利的亲笔署名。2004年4月22日,因李洲一直不给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发生争执,贺利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洲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判令住房归原告所有。

  诉讼中,被告李洲辩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躲避债务,才把全部财产给了原告贺利。既然原告要求把房产过户给她,其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分担。但被告为躲避债务而签定离婚协议未向法庭举证,且原告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同意将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且注明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按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并不会对债权人发生效率约束力。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所以千万要慎重。“假离婚”会给另一方带来重大法律风险。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假意离婚,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企图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另一方面,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财产分配上倾向于一方,另一方很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往往得不偿失。

  因此,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真实自愿的,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胁迫,离婚行为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销。

  事实上,只要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就是法律上所认可的离婚。夫妻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身份关系,关于身份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只要是双方真实自愿的,就是无法撤销的。

  如果离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也没有任何办法。为规避相关政策假离婚时,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因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将无法要求偿还、索赔。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定要审慎思考,不要为了贪图小利而导致人财两空。

上一篇:气头上闹离婚?过了“冷静期”再说吧 下一篇:妻走18年丈夫想离婚 法院一查询竟"查无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