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负债"频现丈夫贷款60万妻子获判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7/7/12 14:33:49 点击数:
导读:原标题:离婚"被负债"频现丈夫贷款60万妻子获判不担责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婚前共同债务,离婚后也要共同偿还,这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不是共同债务,又无法证明非一方债务,法院就会判共同负担债务。这…

原标题:离婚"被负债"频现丈夫贷款60万妻子获判不担责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婚前共同债务,离婚后也要共同偿还,这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不是共同债务,又无法证明非一方债务,法院就会判共同负担债务。这个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四条”本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如果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二十四条”补充条款,对于此次修改,业界不少专业人士认为,由于补充条款在违法债务的区分上缺少明确的界定,以及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虚构债务很难由不欠债一方举证的难题,对于被动还债的一方来说依然存在技术上的难度。

  丈夫赌博成瘾,离婚后她接赌债传票

  刘翠(化名)是一所乡镇医院的护士,有着稳定的收入。刘翠和前夫张某婚后不久,张某就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为此两人不断争吵,最终提出离婚。2008年10月,两人在莱西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不久,一张法院的传票打乱了刘翠的生活。

  原来,2014年,龙某将刘翠和其前夫张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七万余元。龙某表示,2008年10月份,张某因生活需要,先后从他那里借走了七万余元至今未还,张某和刘翠是夫妻关系,张某所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表示,自己欠龙某的钱是在2008年下半年因为赌博输钱借的高利贷,实际上没有这么多。张某认为龙某所诉借款与刘翠无任何关系,张某也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中,龙某举证称,2008年10月,张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龙某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张某又向龙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2008年年底,张某支付龙某1万元,龙某出具收到条1份。之后,张某再未还款。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认定,龙某所提交金额为3.5万元的借条可以证明其已向张某出借3.5万元。但对于龙某所提交的欠款4万元的欠条,张某表示是龙某在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之下逼着自己写的。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该借条和3.5万元的借条基本雷同,且上面没有写日期,存在重大瑕疵,因此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张某仅向龙某还款1万元的事实。因此,张某还应向龙某偿还借款2.5万元。

  因张某借款3.5万元发生在他和刘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两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曾明确约定上述3.5万元借款为张某的个人债务或约定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所负债务归各自所有且龙某也知道此约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3.5万元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刘翠就张某须履行的2.5万元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丈夫贷款60万,妻子举证获判不担责

  家住市南区的张萌(化名)和前夫陈某婚姻关系淡漠,陈某在离婚之前从银行贷款60多万元,自己并没有见过这笔钱,离婚之后却成为被告。

  2016年,张萌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是一家银行,起诉张萌和前夫一起偿还贷款60万元及其利息。

  原来,2012年,两人还未离婚之前,陈某在朋友担保之下,以要装修房子为名从银行贷款60多万元,钱拿到手之后,他并没有购买房屋而是把钱用来放贷。后来由于借贷人跑了,钱也收不回来了。陈某表示,其中30万元用于放贷款,而另外的30万元陈某称交给了张萌,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说法。

  据张萌介绍,其前夫陈某之前曾被判入狱,两人的感情早就破裂,陈某还在外面和别人同居。

  在法院审理时,张萌表示贷款转入的是陈某哥哥的账户,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装修,自己对贷款不知情。案件再审过程中,张萌又提供了新的证据,包括陈某在刑事案件当中在公安机关做的供述,称60万元的贷款用于民间借贷,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有一份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陈某以买房的名义借款,最终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一份证据就是2013年,陈某出具离婚协议声明书,声明贷款由其个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青岛中院审理后判决该银行与陈某之间的债务关系存在,陈某偿还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共计60多万元,张萌不承担偿还责任。

  据青岛中院法官介绍,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存续状况、是否恶意逃避债务等综合判断认定。本案中,陈某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抵押循环贷款合同,陈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张萌对贷款事前知情或事后追认,不能认定张萌有贷款的合意。另外,从陈某出具的离婚协议声明,称双方2013年就曾协商离婚,证明有离婚的意向,陈某有吸毒,以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情形。因此以上证据和情形均可证明欠银行的贷款为陈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制图/王倩

  说法 是否共同还债 要具体分析

  6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了夫债妻可以不还的12则案例,并注明,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直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并非一概按照二十四条裁判,符合情况的仍然会按照规定认定为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民介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大量案件是因为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债务非法或虚构导致不知情配偶一方被判连带债务。但债务举证的标准目前还没有细化,同时,让一方证明配偶举债和债权人是虚构债务,这种难度太大。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适用法律发布补充规定。“24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胡骞认为,此次“补充规定”是针对当前夫妻债务问题中“被负债”现象的最新回应,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的结果。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非法债务的产生,是法律适应夫妻债务关系变化的体现。

  王恩民表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何举证证明债务是“虚假”债务、如何证明债务为“赌债”或“毒债”等,目前在法律实务操作层面并不容易。“还需要出台更加详细的规定来明确这些标准。”

建议 债权人督促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争议。农工党上海崇明区委邓燕勤建议,如果立法进行修改,没有夫妻共同签名,原则上就认定为签名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表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除外,就合理得多。一旦立法的立场改变了,那么借款人就更为慎重,也会督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了。

  对此,《人民法院报》也发文称,法官必须依法准确适用第二十四条,既要防止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逃避债务情形的出现,又要防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出现。

  文章提到,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补充规定和下发的通知,给广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有努力认知法律事实的作风,还要有准确认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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