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一老人将生前5万元存款遗赠给孙子 俩儿子因财产纠纷问题闹上法庭

 来源:合肥日报 发布时间:2017/2/27 14:34:10 点击数:
导读:案例:2015年8月,家住肥西县的王某因病去世,生前王某在集镇有一套门面房归两个儿子共同所有。两个儿子在料理老人后事后,协商一致将王某名下的这套房子卖掉平均分钱。时隔几个月后,大儿子在整理父亲遗物中发现其上…

    案例:2015年8月,家住肥西县的王某因病去世,生前王某在集镇有一套门面房归两个儿子共同所有。两个儿子在料理老人后事后,协商一致将王某名下的这套房子卖掉平均分钱。时隔几个月后,大儿子在整理父亲遗物中发现其上衣口袋里有一张纸条,打开一看是父亲写的关于其生前的五万元存款归孙子(化名王明)继承的遗嘱,后面是王某的签名和“2015年5月8日”的字样。王明是老人大儿子的孩子,也是去世的王某唯一的孙子,当时大儿子便告知弟弟,但弟弟却说,这是遗赠,遗赠只有2个月有效期,父亲去世都快3个月了,因此已经过期了,这个遗赠无效。兄弟俩因此产生纠纷,最终,经调委会调解,大儿子一家主动让出老人遗赠存款中的一半给弟弟。

    专家点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其中,没有涉及孙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王某将五万元留给孙子,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遗赠。本案中,小儿子以父亲王某去世的时间来计算遗赠的时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也就是说,两个月的期限应从受遗赠人知道开始计算,因此王某的遗赠是有效的。

    专家提醒: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遗赠中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卫修竹 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原标题:受遗赠人获知遗赠后两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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