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彩礼因何成为新郎新婚夜锤杀新娘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7/2/20 16:52:08 点击数:
导读:原标题:天价彩礼因何成为新郎新婚夜锤杀新娘的理由?  2月13日,网曝河南安阳发生惨案,陈姓新郎新婚夜锤杀新娘,而症结出在11万的天价彩礼上。男方给女方支付的10万元彩礼记录  随着社会发展,天价彩礼已经成为…

原标题:天价彩礼因何成为新郎新婚夜锤杀新娘的理由?

  2月13日,网曝河南安阳发生惨案,陈姓新郎新婚夜锤杀新娘,而症结出在11万的天价彩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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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发展,天价彩礼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人民网、新华网、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各大门户网站正向转发,网搜“天价彩礼”条目多达862000条,搜“彩礼纠纷”条目更是多达1420000条!

男方家里人记录的部分婚礼清单男方家里人记录的部分婚礼清单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的传统婚礼习俗变成了杀人动机?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又该如何解决?这是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汤阴县一些乡村张贴的新规标语汤阴县一些乡村张贴的新规标语

  西周以来,我国的婚俗一直遵循“六礼”之仪,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意指“纳聘财以成婚”,也即今天俗称的彩礼。

  那既然是自西周就有的习俗,为什么到今天反而成为一种急需关注和解决的现象?其实理由很简单,这问题不是出在彩礼这一习俗上,而是出在“天价”上。

  一、天价彩礼因何来

  所谓天价彩礼,无非是指彩礼随着社会发展变了味,由原来的一种礼仪变成了一种攀比心理,从原先的“纳聘财以成婚”的“缔约证明金”作用,变成了现如今的攀比依据、显摆手段、保障工具,甚至是致富窍门、矛盾根基……

  通俗来看,天价彩礼出现的原因主要有这么几点:

  首先是心理原因,利己主义与攀比心理奠定了天价彩礼的根基。

  利己主义是人类的本能,从人类出现开始就与生俱来,啼哭就是最好的证明——因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随着人类的进化,原始社会的丛林法则催生了攀比心理,在弱肉强食的环境下你必须学会与身边人和物进行比较,并以此来寻找适合自己的猎物,与此同时,如果通过比较发现单纯依靠自己的能力难以达到,那么就要学会攀附——形成族群,依靠彼此的合力实现自己的目的;到了文明时代,无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直至我们所生长的当代社会,利己主义与攀比心理从未消泯,反而历久弥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明确提出要“反对四风”,这其中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就是攀比心理的最直接体现。

  在当今社会,有的人把彩礼看成是一种“面子”——用以证明自己的女儿多么优秀、女婿多么富有、自己多么本事;有的人把彩礼看成是一种“保障”——以此来确保爱情的忠贞、婚姻的稳固;还有人把彩礼看成是一种“回馈”——籍此来慰藉失落的心灵、辛苦的付出;也有人把彩礼看成是一种“手段”——据此改变自己贫穷的生活、失败的人生、困难的家境……

  其次是经济原因,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加剧了天价彩礼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水平逐步提高,人类在经历了穴居冷食、石火相交的进化阶段之后,缓步迈入了耕种牧养时代,这个阶段的人类出现了富足的产品,于是以此为起点开始构建礼仪关系;当人类社会再次进化,经济模式从以物易物进入了流通物时代,流通物就成为了礼仪关系的纽带——于是纳征的彩礼开始出现,并逐步开始推广;当生产力水平更加解放,人类的物质生活更加富足,经济水平进一步提高,彩礼的厚度自然会随之增长。

  在当今社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综合国力的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对待彩礼的问题上,逐步增长也实属必然,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并不均衡,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经济水平差距悬殊,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加剧了天价彩礼的发展。

  再次是社会原因,性别比例悬殊与价值观念的改变催生了天价彩礼的形成。

  “重男轻女”是我国的封建遗毒,为了有人继承香火,在我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面前,许多人无所不用其极的去满足自己对于男孩的渴望——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现如今1.15:1的适婚男女比例,也就是说在适婚人群当中男性比女性多出了3000多万!物以稀为贵,此时抛开其他所有的影响因素,在一夫一妻制的法律框架下,男性想要求偶成功难度系数大大增加。

  加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西方价值观念盛行,传统意义上的“婚姻观”备受冲击——从原先“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人身依附观念转变为“女子能顶半边天”的独立平等观念;从原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依赖屈从观念转变为“合则聚不合则散”的契约合同观念;从原先的“好女不易嫁”的忠贞唯一观念转变为“人人都有选择权”的自由选择观念……

  在男女比例失衡、婚姻安全系数降低的背景下,有人打着“好女不愁嫁,自然要货比三家”的幌子坐地起价、疯狂索敛;有人打着“爱情保障基金”的名义自我麻痹,寻求婚姻的安全感和保质期。

  此外还有政策原因、文化原因、地域原因、风俗原因、个体原因等等,这些原因或轻微或重要的影响着彩礼的形式和数额,最终共同促成了天价彩礼的爆发。

  二、天价彩礼如何看

  对于任何一种社会现象,我们都应该对其进行理性的分析、辩证的看待,天价彩礼也不例外。

  首先,彩礼形式的改变和数额的提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天价彩礼脱离了正常理性。

  彩礼形式的改变,主要是指从原来的糕点、绸缎、生鲜、首饰等消费型物品为主的形式,逐步转变为以现金和房屋、车辆等为主的财产型物品为主的形式。这是与我们社会的物质生活丰富程度相适应的,原先的消费型物品已经难以满足当今社会礼仪表达的需要,财产型物品在彩礼中出现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

  彩礼数额的提升,主要是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彩礼的数额应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成正比,按照一定的比例稳步提升。这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也是与每一个社会人、每一个当事人的自我感知相适应的。

  但是,彩礼的多寡应该与当地、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相适应,盲目的追求形式一致或者是“一山还比一山高”的数额攀升,则超出了社会发展的正常趋势,脱离了社会发展现实的正常理性。

  其次,彩礼性质的拓展和作用的多元有一定的可取性,但是天价彩礼超出了正常效能。

  彩礼性质的拓展,是指从原先的“纳聘财以成婚”的“缔约证明金”逐步拓展到“意思昭示”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证明诚意、显示财力、表达心意等等,这与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相适应,原先“约定俗成”的陈规旧约逐步彰显出越来越多的新含义,满足了当代人的新需求,具有一定的可取性。

  彩礼作用的多元,是指在用于证明缔约完成和昭示特定的意思之外,还具有了提升安全感、维护稳定性等作用。不可否认,在价值观念多元的当今社会,彩礼这些新衍生的功能对极少数的当事人及其家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想要实现前述的功效,前提是需要在保证彩礼本质功效的前提下,结合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区别对待,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过分的强调衍生效能而忽视了“缔约保证”这一效能,甚至是为了其他目的而成为了婚姻成立的障碍,则是犯了舍本逐末的错误。

  再次,天价彩礼更多的是盲目性和社会危害性。

  天价彩礼的盲目性,是指彩礼形式和数额的确定全凭当事人的喜好,缺乏相对科学的参考标准和理性合理的衡量依据。从个性来看,每一个个体都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无从预期和衡量;从共性来看,区域、社会、国家均没有统一的形成和评价机制,无法调整和管控。

  天价彩礼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指对于正常成立婚姻的阻碍和已经成立婚姻的伤害。对于正常成立婚姻的阻碍,是指对于那些本可以结为夫妻的当事人受制于天价彩礼的阻碍最终劳燕分飞;对于已经成立婚姻的伤害是指对于在天价彩礼背景下组成的家庭其家庭关系和生活水平明显恶化。

  无论是天价彩礼的盲目性,还是天价彩礼的危害性,如果不能得到适时的控制和排解,最终都有可能延伸成各种家庭矛盾、社会矛盾,甚至是演变成民事纠纷、刑事案件。

  三、天价彩礼怎么办

  要想彻底解决天价彩礼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个人、某个行业、某个政府所能实现的,必须多管齐下、齐抓共管,最终实现天价彩礼的理性化和合理化。

  首先,要通过思想来解决。“心病还须心药医,解铃还须系铃人”,讲的就是要对症下药。既然天价彩礼的形成基础在思想观念上,那么自然要在这方面做文章。

  一方面,大力进行思想教育,通过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树社会新风尚,逐步转变以往对于彩礼的错误观念。尤其是要在攀比心理上做文章,无论是基层工作者还是社会媒体,都要积极主动地抵制盲目攀比,采取树正面典型、批反面案例等措施,弘扬社会正能量,必要时动用政府资源加以引导、鼓励,逐步形成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彩礼观。

  另一方面,着力进行观念改造,在原先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推行“男女平等”“生儿生女一样好”的教育工作。尤其是通过推进全民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加大各方面的男女平等保障力度,以此推进男女性别比例趋向平衡。

  其次,要通过政策来解决。“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工作好与坏,政策是关键。目前来看,已经有部分地区,比如山东巨野、河南前台、四川金阳等地都先后出台了对彩礼的指导性政策文件,通过政策来指引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建议在今后,可以在总结前述地区的经验基础上,将政策逐步推广开来,从公职人员着手,逐步推广到企业人员、社会人员、农村人员,并且逐步探索运用纪律约束公职人员、社保约束企业人员、医保约束农村人员等方式确保政策的落实。

  再次,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每一个社会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不断的进行调整。

  目前来看,对于彩礼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可谓不多,《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均有涉及。其特点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默认彩礼存在的合法性。虽然《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却在其《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是默认了彩礼存在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是主要集中在彩礼返还层面。无论是婚姻法解释《一》和《二》,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规定均系对彩礼返还的范畴。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考虑从“如何规范彩礼”的方面下功夫、做文章。比如先从政府性规章出发,建立起以地方性人均收入水平、物价水平(比如房屋均价)、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为依据的指导性彩礼标准,甚至是细化到县域、行业、年龄等方面,合理确定彩礼指导区间,并结合前文政策性措施建立约束机制,由此实现对彩礼这一社会问题的科学指导、有效约束。

  在地方性规章制定以后,通过社会反馈与司法实践检验规章的合理性,认真总结完善,适时推广普及,进而导入人大立法程序,形成区域性法规,最终促进更高层次关于规范、指导彩礼形式和数额的法律规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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